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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安庆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热情欢迎广大国内外客商以各种出资方式到安庆市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包括外商和内商,外商是指来我市投资的外国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内商是指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优质高新农产品种植、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和农产品深加工等开发性农业建设;
  (二)利用我市矿产等各种丰富资源进行开发加工和我市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建材、医药等优先发展产业进行投资合作;
  (三)依托长江黄金水道,进行港口码头等设施的建设和开发;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片改造和开发现代化小区;
  (五)开发旅游资源,改造现有旅游设施;
  (六)环境保护及高新技术产业;
  (七)国家鼓励和我市需要发展的其它行业。
  第五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同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合作和投资经营我市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合作;鼓励外来投资者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同我市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口替代型企业;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
  第六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国家限制类和限定股权比例项目,可享受比东部地区宽松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再投资,外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海关部门批准,可因某一工艺需要,允许其外发加工经营范围内产品出口。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对前来安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
  (五)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并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3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核准可全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从事农、林、渔、牧业、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
  (七)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对符合国家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我市重点领域项目和国家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40%,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视情分期付款;在规划新区内从事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其建设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取。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第六至第十年减半缴纳;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农业开发的,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经批准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免缴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地块的使用权。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三)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较大的内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生产省及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外来重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投资项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进行具体商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规费,由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并如实填写《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卡》。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除应缴国家和省里部分,属本市分成部分减半缴纳;本市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另行制定和收取涉及外来投资的其他规费。
  第十一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安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全市外商投资以及利用外资方面的政策咨询、手续代办、项目中介等提供免费系列服务,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同时对规模较大的内商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安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代办服务时,有关部门应随到随办,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和拖延推诿。
  (二)外来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应当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需要的借贷资金;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审核发放其必要的生产和流通借贷资金。
  (三)支持有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申请发行A股和B股;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质押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对外汇担保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外商可用其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从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贷款。
  (四)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等国家重点鼓励领域项目,可自主选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完善的保险服务。
  (五)优先供给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电话安装与使用、车辆养护、货物运输、国内工程设计和施工、咨询及广告等各种服务费用标准,均与本市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六)优先为外来投资企业推荐高素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队伍。外来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设计、施工、供货、监理单位或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招标。
  (七)对外商投资并参与企业管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应当尽量提供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和安全,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对在本市工作的外籍员工和外地人员,饮食、旅游、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均应按本市居民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八)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专业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九)全市所有与外来投资相关的涉外职能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都应按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外来投资方面的系列优惠政策,依法办事,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在办公场所和国际互联网"中国安庆"招商网站上,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
  (十)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外商投资企业等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对在安庆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较长、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内商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及其章程行事,享有充分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依法由企业研究决定,企业可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确定经营方式,自行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和内、外销的比例,自行设置内部管理机构等。
  (二)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维护中外双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各方委派和更换董事时,应事先进行衔接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其他合作方;对在合营企业中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人员,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与外方进行业务合作,在其任职和聘用合同期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合营企业董事会同意。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可开设外汇临时帐户;在领照注册后可自由选择当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外汇存款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依法转让和继承,并受法律保障,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非法征收。
  (五)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秩序,违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内商投资企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享有完整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具体参照第十二条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外业投资者到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区内注册和投资经营,可相应从优享受开发区另行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实行区内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到安庆市投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庆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具体规定》(宜政发[1995]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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