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安徽省>>黄山市 |
| 第一条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发展黄山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黄山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改善投资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快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帐目。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第四条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坚持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方便外商。 第五条 凡外商来我市投资下列产业均依照本规定给予优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开发性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 (二)机械电子、医药化工、轻工、建材冶金以及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环保技术; (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能源交通和环境保护建设; (四)旅馆、别墅、游乐、商贸、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信息咨询等第三产业; (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来我市兴办上述产业。 第七条 1998年1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投资者二年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对使用非耕地(荒山、荒水、荒坡、荒滩)投资兴办开发性农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免收场地使用费15年、20年、10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市政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规模3500平方米以上,土地出让金可以优惠30%。成片开发改造经营出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发企业在经营出售商品房时,应代扣代交购买单位和个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九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BOT(建设、经营、移交)或垫款等方式投资建设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也可以购买已建成的交通、旅游基础设施的经营权。 第十条 对外商以资产租赁、产权购买等方式兴办的独资企业,土地出让金或场地使用费下浮20%。产权购买可以分期付款,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财产权益。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交通、资金等,有关部门给予及时充分的支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可开设外汇临时帐户;外汇收支平衡有困难时,市外汇管理部门帮助调剂。获取的合法利润可以自由汇出。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5年内,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列支返还50%。 第十五条 从事旅游及旅游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财税机关批准,获利头二年已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第十六条 在我市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按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5年内由当地财政列支返还50%;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水增容费。 第十七条 从事公路、航道、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财税机关批准,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给予享受本规定所列有关优惠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省国税局批准,从开发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投资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可在10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30%;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可通过财政返还办法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规定批准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免期满后,按照现行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外商将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40%;其中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退还其投资部门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商投资企业若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经财税机关批准,由财政返还当年所征收的房地产税,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二条 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可安排其亲属就业。属农业户口的,可免费转为城镇户口(按实际投资额每10万美元可允许其亲属一人免费转为城镇户口)。在市区购买一套房产的,可安排1人落户。 第二十三条 凡外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从项目咨询到提交材料、办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等审批手续,到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委)一个窗口一次办理。项目材料齐全20天内办毕。若项目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在5天内通知投资者,在其将补充或修改材料报齐之日起,1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
||
|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