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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铜陵市 |
| 铜陵经济开发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促进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所有企业,以及为推进开发区建设招商引资中的中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税费优惠待遇 (三)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现形式一律先征后返。 (四)高新技术企业,按第(三)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期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产品出口企业,按第(三)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在开发区投资的国内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返还40%;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返还50%。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八)企业按当年实缴地方税(含留给地方增值税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三年内一律按30%比例返还。对省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税收返还比例三年内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不重复返还)。 (九)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含留给地方增值税部分)50万元以内,按1.5%的比例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上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2%的比例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省、市政府规定征收的各项地方性规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和电增容费),一律减半征收。 (十一)在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项目,首期投资超过5000万元,用地20亩以内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每平方米160元,给予50%优惠,优惠部分在获得批准证书返还。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对成片兴办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产品的项目,无偿提供所所需土地(生地)。 三、关于招商引资优惠待遇 (十二)为开发区管委会引进境外和外地建设资金100万元以上,使用期在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6‰给予引荐者奖励。 (十三)引荐境外和外地客商来开发区兴办项目,在该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引荐者奖励。奖金标准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按5‰计奖;超过100万美元部分按1‰计奖。 (十四)引荐本市客商来开发区投资,按实际投资额0.5‰给予引荐者奖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直接到开发区投资兴办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0.5‰奖励法定代表人。 (十五)引荐者引荐资金、项目或直接兴办项目获得成功,方可奖励。其成功的标志是:工商注册登记,资金全部到位,项目竣工投产一年正常交纳税金。 (十六)投资者、引荐者领取资金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由开发区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项目证明,包括项目批 复 、土地使用证等。 由投资者出具的投资有效证明,项目竣工决算资料。 由法定的验资单位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十七)上述资料经确认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奖金。 (十八)外商、外地投资者和私营者凡在开发区投资达到200万元的,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投资额每超过50万元,增加一名农转非指标。 四、附 则 (十九)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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