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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120号令),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办理对企业的各项审批(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证、审核同意、登记、年检、年审、资质或资格认可等,下同),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他文件不得设置审批事项。
  (二)县政府法制局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编制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目录,载明审批依据、内容、条件、期限、程序和单位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行政机关应按内外资性质,内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归并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等4个主要环节,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县经贸委负责技改项目的审批。外资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登记和登记前置工作的协调。县土地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审批、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和项目前期的土地预审。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进一步简化具体工作程序,为投资者做好服务。
  (四)行政机关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不得超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提前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抄县监察局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办理各类资质或者资格认可等事宜,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强制进行领证前的培训。
  (五)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当及时依法裁决,不得拖延、推诿。属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协作办理的事务,除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由主管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行政机关间职责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不得相互争办或者推诿,应以当事人先后向其申请的行政机关为主进行处理,再报县政府明确职责。 

  二、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努力减轻投资者负担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二)县财政、物价、经济贸易、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在此基础上,做好项目登记、编制入网、建立档案工作,制作全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开列每一项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依据向县物价局申领。《收费登记卡》由县工商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放。收费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开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缴。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在企业的《收费登记卡》上逐项填写收费依据、时间、项目、标准、金额、单位及其收费人员的姓名等。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收缴分离,推行银行代收制。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不得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法律明文规定防洪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或强制企业订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单位、个人谋取利益等。

   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和平、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于实施检查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县政府法制局在接到备案后,对其中需要协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由县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于实施前7个工作日,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或者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省政府规定,对企业的税务检查,由省税务机关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联合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行政机关确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是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同时还应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看。
   (四)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并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内容、期限以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被检查企业安置人员,不得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县政府法制局报告或者备案。
   (六)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持罚款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代收网点缴纳罚款;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财物,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变卖、支出、使用或者私分。 行政机关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八)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县财政局要对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的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

   四、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质量 

  (一)各级行政机关,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都应当实行政务公开。
  (二)发挥县政府现有的政务公开渠道的作用,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政务决策,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将政府的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布。编制县政府办事指南,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
  (三)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当编制本机关办事指南,准确载明本机关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期限、所需资料、责任人员等内容,在本机关办公醒目处张贴、悬挂,或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和办事的投资者或其他组织。推行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电话制度,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系。
  (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挂牌办公。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

  五、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一)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者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健全金融、劳务、会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对在本县投资(工作)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居留手续。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解除外来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四)在怀宁综合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项目,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服务。 开发区外的有关管理部门到开发区内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应事先通知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执法监督,明确法律责任

  (一)成立“怀宁县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督查。办公地点设在县监察局,日常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二)鼓励、支持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决定》的问题,可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外来投资者可向县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县监察局和政府法制局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作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   (四)县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决定》的贯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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