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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
| 第一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新办企业需要用土地的,可通过有偿出让、批租和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70年。 第二条 投资者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价格标准,在出让中可实行以下优惠: 1、 信息产业、研究机构、中介服务、商业、餐饮、娱乐、文化、卫生等第三产业用的优惠30%; 2、 交通、能源、旅游、;环保等项目建设用地优惠40%; 3、 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下同)企业用地优惠50%。 第三条 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赁价格按前三年农业总产值平均值计算。在合同期内用地企业一年一缴租金。 第四条 投资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指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利税效益显著得生产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区或乡镇政府先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后,再无偿划拨给企业使用。固定资产投资200百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可划拨30亩左右,500百万元以上的可划拨50亩左右;1000万元以上的可划拨100亩左右。在合同期限内,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倒闭或破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新建的地面建筑,在试用期限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第六条 投资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可实行"以地换基础设施"开发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低价等值的原则,履行正常的征地手续,划给一定地块出让给投资者使用,出让费用由收益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二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新办的企业,由县地税局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鼓励投资者收购、兼并、入股本县国有、集体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投资者难以整体收购的,可以收购部分有效资产或整体无偿转让,重新组建与原企业无从属关系得法人实体。投资者收购、兼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由收益所在地财政按新增税收部分的20%-4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水、荒地开发农、林、牧、渔业项目,自有收益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三年内按照相当于实征得数额奖励投资者,用于再投入。 第十条 投资者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三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在县内办理申报、立项、批文等手续,一律免收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投资者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免收各项行政规费,第二年、第三年减半收取。凡是有关文件规定了幅度的,以底线为基准。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凡牵线搭桥(以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为依据,下同),促成外来客商到我县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收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除外,下同),企业投产(或开业)经营后,根据该企业效益及中介单位或个人在促成改企业建设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进无偿资金(包括境外各类捐资)供我县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在引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资金使用性质、效益等情况,给予引进资金1-2%的奖励(政策性支持或上级有组织、有计划安排除外)。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技术等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0.5%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资金盘活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数合并计算奖励。此项奖励,企业正式运营时兑现50%,剩余50%至企业获利年度全部兑现。 第十七条 对中介单位和中介人的奖励,需取得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客商委托书、实际部门的实际证明或工程决算结果证明,经线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兑现。 第十八条 从2000年开始,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当年入库税金达50万元以上,按地方所得金额的10%奖励企业;入库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所得金额的15%奖励企业;若有更大贡献的,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从项目立项到投产,需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县招商部门全程跟踪服务、统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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