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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程度 , 提高对外开放平,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性投资格局,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鼓励投资的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鼓励投资的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华侨与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国内县外在我县投资的企业,以及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开发基础产业、开展各种高新技术合作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范围 (一)属于应用农业新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或扶贫性农业开发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 (三)扩大产品外销、兴办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 (四)参与本县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档次,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 (五)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六)符合现行政策的第三产业。如旅游业、娱乐业、商贸业、金融业、餐饮服务业和信息产业等。 (七)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与公益性投资。 (八)能够发挥本县人力和资源优势,或能够提高本县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其他投资。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它投资。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基本形式 (一)外商直接投资 ( 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金融机构投资、 BOT 投资方式和项目融资。 (二)外商其他投资:补偿贸易 ( 包括直接补偿、 间接补偿、综合补偿和劳务补偿 ) 、加工装配 (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 、国际租赁 ( 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 。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实业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下列形式的投资。 1 举办华侨、港澳台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2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3 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4 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5 购置房产; 6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7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四)国内外投资者以一定的有形资产购买、兼并、租赁、承包或联营本县现有企业,以及企业闲置资产和场地经营使用权。 第二章 项目的报批与服务 第四条 实行项目服务工作责任制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重点项目的报批服务工作。县计划委员会和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组办公室 ( 以下简称项目办 ) 承办具体业务。 (二)与投资项目报批手续相关的县直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开制、服务承诺制和服务限时制,对投资者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文件范本以及内容、程序和标准,在审核投资项目申报材料时要一次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讲清规范要求。 (三)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投资项目报批与报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一)县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全程服务”的项目报批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确定一名业务主办,经政府批准及授权后,按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统一收取税费的原则,集中办理项目的各种审核、登记、注册、批准、发证手续。 (二)凡 200 万美元以下 ( 内联项目在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 且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 各种报批手续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本县审批权限以上投资项目的注册报批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服务,并可帮助垫支若干前期费用。 (三)凡 200 万美元以上, 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可一次申报和审批。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70 %以上外销的出口创汇企业,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开发的企业和投资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10 年内地方所得税全额返还。 第七条 对一般性经营企业,地方所得税按 33% 先征后返。前 5 年全额返还,第 6 至 8 年返还 27 % ( 实际税负 6 % ) ,第 9 至 10 年返还 25 % ( 实际税负 8 % ) 。 第八条 从生产企业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25 % ) 及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收先征后返。 5 年内全额返还,第 6 至 8 年底返还 70 % ( 其中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全返 ) 。 第九条 购买道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经营权的企业,在投资回收期内,营业税全部返还。 第十条 兼并、收购、嫁接国有集体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10 年内按实缴税款全额返还。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其最高使用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 7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工业、科教文卫、综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第十二条 用地价格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比例等相关因素给予当年土地基准价 20 % -60 %的优惠。其中:凡在二坝经济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达 300 万元的,可获馈赠土地 3 亩; 超过 300 万元的,每增加 100 万元馈增土地 1 亩,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对新增土地所需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造地费除上交中央和省以外,县内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可采取“年租制”,或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分期计息的方式偿付。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馈赠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且价格放开,增值归已。 第十六条 凡在本县投资的建设单位,工程立项后,可以易地经营,并享受上述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劳动人事权。凡本县国有企业以产权、经营权转让给外资,或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本县国有固定资产经营的,职工的征召使用由新企业自行作主,原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由无为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免缴国务院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自定的对企业的各项收费。 第十九条 凡在我县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建项目免缴水、电增容费;城市污水排放增容费按 40 %优惠缴纳。在供水、供电、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并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成功引进资金者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 %至 1.5 %给予奖励。对取得直接出口实绩的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按《无为县鼓励和扶持扩大出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无为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所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自本规定发布之日后,终止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无为县私营经济协调领导组负责对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和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私营经济管理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简化申办手续。凡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新办个私企业,项目审批、企业设立、资金审验,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环保评价,办理规划、土地使用许可证,申请用地用水、税务登记等事务,一律由私营经济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投资者一次性申报,办公室一次性审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在接到批件后七天之内,务必办清一切手续,不得拖延推诿。须报经省地审批的除外。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只交纳有关证件工本费。 三、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到无城工业区和乡镇规划的“凤还巢”工业园兴办企业。在土地征用方面给予特别优惠。无城工业区: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耕地占用税3500元/亩;三项建设基金2820元/亩;土地管理费按补偿费总额3%收取,村、镇管理费不得突破补偿费总额的20%;土地出让金按50元/m2优惠70%。此外禁止其它一切土地收费。 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继承、转让、申请抵押贷款。乡镇规划的“凤还巢”工业园,可比照无城工业区制订出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实行税收优惠。 1、新办工业企业,以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资源税,全额征收,全额返还。 2、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经营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适当照顾缓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采用先征后返(地方分成部分)的办法予以扶持。 3、从企业获利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4、鼓励工业企业技改和新产品开发,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5、适当缩短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低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汽车等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五、新办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免收城镇建设配套费;缓征二年水资源费。 六、新办工业企业申请用电确保优先,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收取除国家和省地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七、电话等通讯入网,凭新办企业的批件优先安装,装机费优惠10-20%。 八、供水方面,可根据用户实际需要,优先安排设计施工,增容费、集资费优惠50%。 九、金融部门应将个体私营企业当作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扶持。在开户、结算、信贷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资本金50%的新办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十、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解决农转非指标2人;个体独资投入固定资产100万元参上的,其家庭成员可全部农转非。以股份合作形式新办的工业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解决有关人员农转非。 以上农转非均可在企业所在地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等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根据个私企业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年纳税额30-100万元,按纳税总额1%奖励给企业;超过100万元的,按纳税总额2-5%给予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只要续交养老保险金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凡承包、租赁或购买停产、倒闭企业50%以上股份的,享受新办私营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三、个私投资者的财产受国家法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保护。投资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在正常范围内的经营业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四、投资企业有权按《劳动保护法》的规定自行招聘干部和工人,有权处理、辞退、开除职工。 十五、严禁向个私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吃拿卡要”的人和事,个私企业有权向“无为县私营经济协调领导组”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领导组将责成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以上规定,解释权归无为县私营经济协调领导组,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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