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县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团体(不含县内党政机关及党政机关领导)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取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引进项目成功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见效; 2、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到位部分的5‰奖励;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5‰奖励; (三)对引进资金与我县现有存量资产结合的项目,盘活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的实际到位金额累加,按5‰奖励; (四)对引进省级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及形成我县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6‰奖励; (五)凡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标准适当提高,其奖励标准由引荐人与县招商局具体协商。 第四条 引荐人的登记、申报程序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到县招商局领取《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经客商确认后交县招商局存档。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县审核委员会审核后,依据《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在《肥东报》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和外来投资者名单,确认引荐人资格,拟定奖励数额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投资企业的税收实得部分中列支,县财政统一结算。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每年评选引荐项目成绩突出者若干名,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县出台的有关奖励办法,凡与本办法条款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
||
|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