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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1998年5月市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鼓励投 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 同胞)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开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允许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量占企业产量5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中属地方分成部分,实行五返五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先征后返、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新办流通性经营企业,可比照上款减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待遇。 第八条 营业税(不含金融部门中央征收部分)实行先征收入库后由开发区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的比例予以返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期限按其用途分别为40—70年,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10年内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条 开发区新办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开发区财政局减办征收;城建档案保证金减半交押。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自用房屋的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甩税5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合同在五年内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不低于25%。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外商不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公共设施。土地上其它建筑物、附着物可以拍卖,拍卖收入全部归外商所有。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开发区进行再投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50%,若再投资于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十五条 生产性外商企业如发生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下—‘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 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出口关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折旧回收。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免收水、电增容费;其它企业水、电增容费可以减半征收。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的,所需土地给予优先安排,地价给予优惠,土地出让金可视其用途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低限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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