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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
| 一、外来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予优惠: 1、凡在县内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2、从事开发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经营在十五年以上的; 3、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产品企业; 4、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环保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5、外来投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 6、外商投资举办的有自营出口权的工业企业。 二、外商投资本县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其受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可予优惠。土地使用期满经批准可以续期;外商租用土地可以先租后取得使用权。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予优惠。鼓励投资工业性项目;自建自营大型市场;从事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城市道路、电力、给排水工程建设;购买商品房。 四、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用按本县企业同一标准计收。 五、外来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各开户银行可优先放贷。 六、公安、司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治安保护,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住宿费、餐费、医疗费、旅游费、子女就学等费用按国内居民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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