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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县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更多、更快、更好地吸引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国投资者)在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不受行业、类别、经营年限和参股比例、内外销比例限制。
    第三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购买、租赁我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以“三来一补”,BOT等方式来我县投资。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下产业或项目。
    1、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饮料食品以及农产品、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新能源、新型材料、电子技术、生物工程、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项目。
    3、医药化工、建筑建材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开发我县人力和自然资源项目。
    5、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出让、租赁等方面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年限:
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六条 对外国投资者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办企业及从事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在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建成区或经初步开发已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区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在补办出让手续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
    第八条 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先激后返;减半缴纳小区综合开发费、人防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地震测定费、粉煤灰综合利用费、土地评估费;其他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缴纳。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利税收优惠:
    1、对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含70%)以上的,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承包费的20%以内申请减免并按国家规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以后10年内按优惠15%至3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5、从事能源、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扩建或新建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前二年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80%;后三年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直接投资兴办或扩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先征收后全额返还。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100万元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前三年返还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第四至八年返还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O%(含70%)以上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返还80%,第4-8年返还60%,其他企业前三年返还50%,第4-8年返还30%。
    8、外商投资企业向我县转让先进技术或转让技术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接技术开发资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1、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利用荒坡、荒地、荒水等从事农业科技开发及出口创汇农业项目,自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5年,第8一10年减半征收。在荒地、荒坡、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产品。自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5年,第8一10在减半征收。
    1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其汇出额的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乡建设维护税。
    14、从事农、林、牧、渔、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0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
    15、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配件等,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减半缴纳水货源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教育附加费。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它合法收益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县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第十四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的自主权。企业有权自行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劳动用工制度、企业产品价格,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供电、供水、排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优先予以安排保障,享有内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务的中方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中方主管部门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必须征得企业董事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在筹备、申办、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萧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复议申请和投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凡到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持有县招商局颁发的检查证和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发的有效证明,方可进行检查。未持以上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摊派。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缴纳的费用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名义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主管部门对申报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划审批等,县招商局应牵头召集有关部门,采取一站式办公制。在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申报齐全的合同章程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申请,分别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只要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县外高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享受“萧县鼓励国内客商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外商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外企工作人员,经外商推荐,县招商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四条 税收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县招商局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局(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县政府所发文件中涉及到的同类问题,均以本规定为准。

    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印发

版权所有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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