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本地概况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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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来我区投资兴办的外商企业可享受我市沿江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

城市房地产税:自开业之日起免税三年。外商自办各类学校、医院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自开业之日起免税三年。

企业所得税:凡来我区投资的外商企业,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B、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

C、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加工企业在依法规定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农业、林业、牧业的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减按10%征收。

地方所得税:暂免征收。

二、凡来我区投资的外来企业(区外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土地

国有土地:⑴、土地租用金可在市政府规定价格基础上优惠15%-30%;⑵、根据需要和可能为投资争取划拨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外来投资者可先办手续,除付给农民费用外,其余费用可在两年内付清或按协议执行。

税收财政返还

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来我区兴办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可按超额累进返还。具体为:入库税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返还区得部分的20%;超过50万元的,税收每超过10万元,返还比例增加五个百分点,返还比例达50%时不再递增。

(2)高新技术产品(指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鉴定,并获证书)及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企业销售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全额返还增值税区得部分三年。高新技术产品及销售收入不足70%的企业,返还对该产品所征增值税区得部分三年。

(3)新产品(指我区所属企业当前三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该产品计算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返还10%。

所得税

(1)生产性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二年返还100%所得税(区得部分,下同),第三至第五年返还50%所得税,若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交已返还的税款。

(2)从事农业产业化或农业技术开发的企业,在上述返还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返还50%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所得税返还后,还可享受下列优惠:A、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当年返还所得税款的50%;B、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财政返还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续返还所得税额50%三年。

从事房地产开发达1-3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返还所征所得税的15-30%,属旧城改造的开发项目返还30-50%。

3.凡来我区的投资商,区按规定需征收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在市规定的基础上再予以适当优惠。

4.服务

(1)外来投资商可委托区招商局办理前期一切手续,区招商局在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投资商,投资商可边办手续边投入运营。

(2)提高办事效率,单项审批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主管单位应在三日内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在三日内答复区招商局。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来投资企业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遇有收费情况,企业可向区招商局咨询。涉及有关纠纷和治安问题,区招商局和司法机关确定专人负责处理,确保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行。

三、其他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地块类别和开发面积享受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进区企业不分所有制和管理层次,符合有关标准的,可被列入区重点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具体有税收超上年实绩返还,资金扶持,协调贷款,领导联系企业,为企业挂牌保护等。

凡向我区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并获成功者,可按规定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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