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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兴业,共享发展机遇,促进我县与各地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范围 

来我县兴办独资的生产性企业(工业及开发性农业)或购买我县企业产权、股权,兼并、租赁企业的县外投资者;为人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作出贡献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 

二、优惠 

1、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且投资50万以上的,凡地方税种及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一律免征3年,再减征收3年,从企业抽产之月起招待县外投资者享受本优惠政策若与国家税法有不一致的,依法实行“先征后返”或“边征边返”。为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放宽审批条件。 

2、外县投资者所需土地属国有资产的,可由县政府按规定划拨。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增土地免40%出让金,存量土地免50%出让金,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免征土地使用费。 

3、购买县内企业,可整体收购,也可部分收购;兼并县内企业,可采取购买式、承担债务式或控股式等多种形式。一次性现汇收购的,可优惠30%。收购价格可根据企业情况,按资产评估值的60—80%作价。收购现已关停的原“三线”企业,可按零资产作价。 

4、凡未明确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属行政性收费的按标准下限征收,属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经营性收费的,只收成本费。免收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水、电增容费。投资者子女就学、职称、保险等各方面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县外投资企业由监察、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实行重点保护。 

三、奖励 

1、县外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带项目到我县企业工作,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的50%经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县人民政府给予重奖,并为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配偶和子女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2、为我县引资10万元以上,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引资额3—5%给予奖励。介绍县外客商到我县光办各类生产型企业,收购、租赁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按实际投入到位奖金的2%给予奖励。 

3、各项奖励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资金,直接奖励到个人。对本县机关工作人员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四、附则 

1、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或投资者另有要求的,可根据投资方提出的要求,作进一步洽谈,制定一企一策或一个项目一个优惠政策。 

2、旌德县招商办公室承办县政府招商事宜。凡权属县内的各项开业登记和报批手续,在一周内办毕,属上级办理的,全力以赴,积极催办。 

3、本优惠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县制定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

版权所有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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