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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扩大开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税费政策 

    第一条 新办的经营期10 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头5年由财政部门返还 50%。
    2.对于投资在4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第6至第10年的企业所得税,可由 市财政返还50%。
    3.对允许类重点项目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进口, 按国家政策规定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该企业投 产后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中,分年度予以返还。
    第二条 对市域内现有企业扩大投资并增加注册资本,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 在保证企业实际 缴纳税收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基础上,经财政、 税务部门审 核,再投资部分可以比照第一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1.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 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 税率以外 的部分,按50%比例返还。
    2.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 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经市财政、 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全额返还。
    3.有自营进出口业务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超过市财政当年递增比例以上部分, 由市财 政给予50%的补助。
   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性农业和创汇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 入年度起, 3年内所缴纳的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 由市财 政按年度全额补助。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所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按年度全额补助,第 3至第5 年按年度减半补助。
   第五条 外商投资公路、电力、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 所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5年由市财政按年度全 额补助,第6至第10年按年度减半补助。
   第六条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旅游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 从获利年度 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2年由市财政按年 度全额补助,后3年按年度减半补助。
   第七条 在市区和集镇投资兴办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的,免收城市建设工程配套费和城市自来水增容费, 其他建设 中所涉及的有关规费视情给予减免。 对进入专业批发市场 的客户,头2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按 年度全额补助,后3年按年度减半补助。
   第八条 嫁接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费政策:
    1.原国有集体企业以房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缴调节基金;房产过户手续工本费最高不超过 2000 元人民币。
    2.被兼并收购企业有净资产的, 按被收购资产市场价与债务的差额购买;资债基本平衡或资不抵债的, 实行零 价转让,资不抵债的差额部分,可由市财政在5年内补齐。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土地开发费按80%计收,土地使用费可免缴10年,免征期满后,再 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投资额在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可给予10%的优惠。土 地出让金交纳困难的,经土地部门确认后,可实行年租制, 按年缴纳租金。
    第十条 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 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开发各类旅游服务业和信息产业、 科研机构、中介服务等新兴第三产业,凡一次性投资在500万 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且土地 出让年限在 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必须支付的有关 补偿费用及上缴中央、地方相关规费后,50%返还用于用地 单位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或分期缴纳出让金; 凡一次性投 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200万美元以 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土地出让金扣除必须 支付的有关补偿费用及上缴中央、地方有关规费后,70%返 还用于用地单位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或分期缴纳出让金。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工业企业, 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 经批准可按效益标定地价 的20%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可在5年内分期付款。 利用外资 进行旧城改造,经批准可按效益标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 让金。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允许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经规定评估和科技部门审核后, 其作价入股金额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对职务成果作价入股 的, 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获得不低于技 术股20%的股权收益或股权,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第十四条 凡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 2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生产企业, 其超过基数部分 出口额,由市财政按收汇额给予每美元3分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五条 凡争取到新上被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项目引进资金在1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按计划 竣工投产后,对有功人员按实际投资额的5‰实行奖励,奖 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单位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凡企业从市外引进资金用于全市工业技改项目(含农业龙头企业)或为发展工业经济配套的建设项目,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属上级专项拨款,单项额度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生产性项目为1.5%, 非生产性项目为1%, 奖金在拨款入帐后由受益单位一次性 支付,并纳入成本。
    第十七条 对来料加工项目, 在加工成品复出口后,加工企业可按加工费的1%-5%比例奖励直接引荐人。 进料 加工项目,在加工产品复出口后,可按实际出口额(自营出 口)的1%,奖励直接引荐人,并列入销售成本。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引进的优秀人才(包括:省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拔尖人才,享受政 府特殊津贴人员; 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懂技术、善经营的管理人员;拥有专利、 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员; 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 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根据本人意愿,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代理人事关 系,代办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户粮落户手续,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 未婚子女可随调随 迁,并优先安排就业;配偶、子女已参加工作的, 可安排 调动,并免缴有关费用。其子女入托、就读, 与本市市民 同等待遇。
    2.对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可辞职后来我市工作,本市承认其原有一切身份、关系、工龄、养老保险等, 并享 受正常引进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去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除领取相应辞职费外,工龄在五年以内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二年基本工资的补助费;工龄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助费。 辞职人员的人 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也可以转给聘用单位。

    第五章 环境政策 

    第二十条 建立市级领导重点项目“一对一”联系责任制,帮助协调解决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 题。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的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投资者提供合法证件和必要的文件后, 主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土地部门土地出让和消防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批等手续,必须在5个工作日 内办结或向上转报;城建、规划、公安、供电、供水、 电 信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必须随到随办。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上报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暂时不能批准的,主管部门须立即抽专人指导修改完善。 达到审批标准后,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转报。投资者请示的问题,主管部门须在一周内予以书面答复, 逾 期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产等有关登记手续时,除应缴的中央、地方相关规费外, 只 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和本 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一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市政府举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越权私自收费,罚款或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提高标准的, 根 据情节轻重,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或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之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由国税、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 合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 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 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阻挠、破坏企业建设、 生产经营的一切 不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打击, 为投资者在我市投资 兴业创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八条 每两年在宁国籍的企业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开展一次“发展宁国经济功臣”评选活 动,在外籍的企业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开展一次“宁国荣誉市民”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 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政治社会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优惠政策, 同一企业享受 优惠政策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的新增部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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