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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 |
| 第一条
为广泛招商引资,鼓励各地客商来本区投资兴办企业,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开放强区"的战略部署,加入我区招商引资的力度,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区外单位或个人在本区创办注册资金达20万元、年税收5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经企业申请;报街道或主管部门送区财政部门核准,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企业交纳的税收总额按年度区得地方收入部分计算,第一年奖励45%,第二年、第三年奖励3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或街道财政奖励。 (二)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所交纳企业所得税按50%奖励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或街道财政奖励。 第三条 对引荐、介绍区外单位或个人来本区投资兴办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并获得成功的直接引荐人、介绍人,从区政府或部门、街道的奖励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按企业第一年度上交税款总额地方收入部分10%计发奖金。对引进项目人,可以预先给予一定奖励,余下部分待计算后,给予补齐。 第四条 对引进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直接引荐人、介绍人由受益单位按资金到帐数、利率高低和还款时间长短等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内资提取比例为到帐数的0.4-0.8%,外资折合人民币提取到帐数的0.5-1%。 第五条 对引进项目(产品)并获得成功的直接引荐人、介绍人待企业正式投产经营之后,由项目(产品)所在企业按年度实际获利的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合作开发项目并获得成功的,由所在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商定比例奖励合作双方有功人员。 第七条 对介绍客商或提供信息,促成内外贸易的直接引荐人、介绍人,由受益单位根据贸易所得利润情况,按实际利润10-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科技人员为本区提供或主持开发新产品,投产后新增税后利润10万元奖15%;10万元以上的每增5万元,奖金标准提高1%,依此类推。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的,另奖项目主持人三室一厅套房一套(或20万元现金)。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来我区进行高科技项目投资,经区经计委(科委)、财政局确认后,在区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贷款给予3‰月息的贴息扶植。 第九条 凡进本区投资开办企业的厂长(经理),为本区经济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以下精神鼓励: (一)税收总额达到 30万元以上,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给予优先;系外地人员若本人愿意,可经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其原身份、待遇不变,代办养老保险金;本人原属城镇户口,愿意入户合肥的,由公安部门给予照顾办理入户手续;原属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可给予优先考虑;属工人身份的可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原属企业编制的可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二)税收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精神鼓励外,区新闻媒介予以专题报道,并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奖励一级工资。 第十条 对来本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登记、资金项目审查等各种手续一律从简办理,实行随到随办、限期办结。具体由区各职能部门负责,如发现故意拖延不办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引进、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一个月内到区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当年作弃权处理。 第十二条 区直属部门(单位)引进、新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参加考核奖励,应在次年元月底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逾期申报作弃权处理)审核,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本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后仍可按区实际所得部分参照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经济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元月一日起试行,以前涉及引进企业、项目、资金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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