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
本地概况
优惠政策
本地名产
本地企业
旅游景点
    
    房山区关于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吸引外资的力度,促进我区外向型经济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鼓励发展外向型企业 

    (一)新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或海外投资企业,在企业正式开业后,区政府奖励有关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主要领导1000元。 

    (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五年,将实际上缴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0-50%奖励给企业,作为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上一年税收为基数, 新增的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0-50%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作为对企业的扶持资金。 

    (三)新设立一个外贸出口企业,每出口创汇1万美元,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00元。对创汇农业企业,按当年出口创汇新增额的3% 给予资金扶持。 

    二、积极鼓励引进外资 

    (一)对区直各委、办、局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将该项目的税收区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10%连续三年奖励给引资单位。区计委、经委、科委、商委、外经委及区工业开发区引进的项目归各单位管理,并按政策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业。其他单位引进的项目一律由外经委管理,并按政策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业和单位。 

    (二)凡成功引进外资的境内外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外资金额在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含)的项目,外商入资后,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引进外资金额在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含)的项目,引资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1万元。 

    引进外资金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的项目,引资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1.5万元。 

    引进外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引资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2万元。 

    引进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的科技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提高20%奖励给中介人。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及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另行给予专项奖励。 

    奖励办法:按照企业的验资报告,分期兑现。 

    (三)中介人的确认。由合作各方出具书面文件认可,并到区外经委备案确认,区外经委发给中介人引资确认书。 

    (四)中介人凭引资确认书和合法的验资报告向区外经委提出申请,经外经委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领取。 

    (五)奖励资金由引进外资的受益单位负担,无明确受益单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财政负担。具体操作由区外经委和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鼓励企业招聘人才 

    (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区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可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招聘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对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骨干人员,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持《工作寄住证》满三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区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可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业培训、所需人才的代招代聘等项人事代理服务,可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也可委托区外经委经贸信息服务中心办理。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由聘用企业出资给予重奖,奖励资金额度为新增利润部分的1-3%。 

    四、执行和解释 

    本政策从2001年 1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房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改革开放的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客商来房山投资兴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来我区投资兴建生产、经营型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区政府连续10年将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还企业,并于企业交纳所得的当月兑现。

  二、凡来我区投资兴建生产、经营型企业,土地使用可根据投资规模和获利前景等享受等于或底于土地开发成本的出让价格。企业可以采用“租金折股权”,即将土地租金折成土地所有者在企业所占股份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免征“四源费”、开工建设许可证费以及招投标管理费中投资方应交纳部分。

  三、凡来我区投资兴建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其管理和技术人员中非本市户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国务院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政策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四、以收购、租赁、参股等方式对我区企业进行投资改造的,其所交纳的市、区两级共享税新增额区财政留成部分,区政府连续5年奖还企业,其余政策同新投资兴建的生产、经营型企业。投资商店、酒店以及其他服务业,可享受本政策二、三、六、七、八、九、十条款。

  五、区政府鼓励来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一)由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37号)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颁布;(二)技术含量高、获利能力强的项目,区政府风险投资中心可以持股、贷款担保等方式提供支持和服务;(三)区政府设立专向奖励基金,每年一次奖励企业在科技创新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人员。凡企业的创新项目或产品获得省(市)级以上奖项的,区政府将嘉奖有关人员;(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在我区转化科技成果,按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74号)执行。

  六、凡来我区投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其高层主管(1名),区政府在其任职期内为其免费提供区内三室一厅住房的使用权。如果企业连续10年销售收入都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可于第11年起该房屋产权归本人所有。

  七、凡本区急需的学有专长,在经营、管理或科技开发等方面具有相当经验的博士、副教授(级)以上的高级应用型区外人才来我区落户、工作,区政府负责为其从速办理户口调动(包括外地迁京)、家属安置等事宜,并按有关优惠政策向其出售120平方米(使用面积)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八、区政府成立房山区投资管理与服务中心,代表区政府统一负责全区的招商与投资管理、服务工作,为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快捷、高效服务。(一)经区政府授权,在区级管理权限内,自行审批进入良乡工业区的各类项目,统一协调其它项目的审批,并帮助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工作(14个工作日内);(二)对投资规模大、回报率高的重点项目,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负责协调企业与中央、市有关部门的关系;(三)接受企业投诉,并限期回复企业。

  九、来区企业均享有对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服务效率的监督权。企业可推选代表列席区投资和管理中心的会议,对政府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区长投诉。

  十、来区企业纳税总额连续3年名列前5名内,且依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者,其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者可获得北京市房山区“荣誉公民”称号,区政府可聘其为区长投资顾问并给予物质奖励。

  十一、区政府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房山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凡介绍、推荐区外企业和客商来房山投资者,区政府视其参与贡献程度,在资金到位后,给予中介组织或个人(区政府工作人员另行规定)一次性奖励。

  十二、上述各项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投资规模大、回报率高的重点项目,投资旧城改造、卫生、教育、环保等行业的特殊项目,可由区投资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上述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议的方式灵活处置。

 
 


--------------------------------------------------------------------------------

 

小城镇投资入户有关政策
(本 区)

 
  试点城镇规划建设区以外的本区农业户口人员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程序:
  (1)、属购房人员:提供房产证或购房资金收据,或其它证明。
  (2)、务工人员: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技术技能证件或证明,以及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时间证明。
  (3)、经商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两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证明。
  (4)、属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人员:须提供投资5万元以上的投资证明或由迁入地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安排当地5人以上就业的证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验证)
本 市
  在试点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本市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试点城镇购买两居室以上(含两居室)商品房的人员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在试点城镇务工、经商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符合试点城镇人口迁移有关规定的试点城镇常住人口的直系亲属。
  (四)、受聘于试点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入试点城镇的其他人员。
外 省 市
  在试点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列外地人员,可以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试点城镇投资50万美元(或者相当数额的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内地亲属或者聘有物管理人员、生产骨干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在平原地区试点城镇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的外省、市单位,其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1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的个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受聘于试点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突出贡献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教育、管理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投资指在农业、林业、牧业、工业、第三产业方面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益事业方向的投入)
  外地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一)、投资资金有经济财产纠纷或者财产来源不明的;
  (二)、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通辑的;
  (三)、市公安、安全等部门认为不适于迁入的其它情形。
  有关投资及入户人口政策
  1、在试点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为其聘用人员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超过1户的,其投资从第2户起,每户按《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的40计算(追加投资)。
  2、个人每户不应超过4人(其子女不应超过2人),每超过1人需按《试行办法》规定投资额的30%追加投资。
  3、单位或个人投资中应有按每人不少于《试行办法》规定投资额4%的资金用于建设试点城镇基础设施。
  4、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
  户口管理:
  1、外地人员:自迁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往本市其它地区。
  2、本市人员:自迁入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迁出的,按原户口性质迁往原户口所在地。
  3、凡在试点城镇登记的常住户口人员,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资人员和本市购房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需在试点城镇居住满2年。
  4、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因大、中专(技校)学校录取入学或参军入伍,不满规定年限需要迁出的,凭学校录取证明、入伍通知书,经批准办理户口迁移;因就业、调动工作去外省、市的,凭就业证明、调动工作的调令,办理户口迁移。
  5、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升学、就业、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6、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在申请试点城镇常住户口中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投资资金逾期不到位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宣布其户口无效并注销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同时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版权所有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 上海新政信息有限公司
电话:021-54481806 E-mail: support@xz35.com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