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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北京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该企业的外商投资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和经营自主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1. 投资及利润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终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规定的货币,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理汇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后所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7条规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的投资规定》第9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的投资规定》第19条规定:“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第7条规定:“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8条规定:“国家对华侨、港澳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第9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10条规定:“华侨、港澳投资者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清算后的资金,可依法汇往境外”。
    2. 保障企业自主经营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借、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者辞退职工,可以在当地招聘和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当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交流服务中心申请仲裁。有关各方仲裁决定必须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交流中心直接办理被聘用职工的调转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3. 制止乱摊派、乱收费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16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遇有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可以拒交;也可以向当地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规定》第24条规定:“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外合营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政府规定的不合理收费,可以拒付,也可以向市经贸委直至国家经贸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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