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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 |
| 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科技项目管理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淀区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条件应符合海淀区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海淀区科技项目指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研究、开发、示范等多阶段集成或系列技术分阶段集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采用阶段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 海淀区科技项目指列入海淀区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六条 部分科技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立项(招标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承担海淀区科技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科技开发工作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各项基本条件。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根据海淀区科技发展规划要求,按照全区统一组织安排,凡具有承担项目优势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海淀区科技项目。 凡符合海淀区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原则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海淀区科技项目。 第九条 凡申报海淀区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填写“海淀区科技项目申报书”,报局、乡、总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一式五份报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 第十一条 区科委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区科委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立项并签订以第一阶段任务为目标的“海淀区科技项目合同书” 经审定的海淀区科技项目可签订“海淀区科技项目合同书”,签订合同后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合同,由委托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保证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共同签订。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审计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4.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项目验收,确认合同的完成。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自筹经费等条件到位并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2.负责合同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3.按时向甲、丙两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4.负责合同项目完成并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责任: 1.按照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承担单位转拨区科技经费; 2.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3.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管理,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甲方; 4.承办甲方委托的事宜。 第十四条 凡列入区级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签订合同的甲、乙、丙三方应按《北京市实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若干规定》,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科技秘密,对定为国家科技秘密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海淀区科技合同项目采取阶段管理,根据每一阶段任务所确立的目标,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签下一阶段的合同。 第十六条 海淀区科技合同项目实行年度管理,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每半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填写“海淀区科技合同项目一年和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文字总结,向甲、丙两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乙方申报,经甲、丙双方研究同意后,由甲方做出批复,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丙三方研究同意后,由甲方做出撤项批复。 第十九条 乙方由于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由甲方下拨的全部或部分科技经费。 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依照《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完成确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完成科技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后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海淀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书”,一式三套报送甲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根据科技合同和“海淀区科技项目验收大纲”对科技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甲方向乙方下达“海淀区科技项目完成确认书”,科技项目方算正式完成。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完成后,甲方将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报送合同追踪报表。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完成后,甲方对乙方单位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并备案,作为今后立项的依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它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由科技合同书具体约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的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科技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在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科技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列入海淀区各类科技计划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 件 海淀区科技项目申报书 海淀区科技项目推荐意见表 海淀区科技项目合同书 海淀区科技合同项目一年和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 海淀区科技项目验收大纲 海淀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书 海淀区科技项目完成确认书 海淀区科技项目专家评价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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