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来平谷兴办的生产型企业:1、按相当于形成区级财力的企业所得税前六年给予全额扶持,后六年减半扶持;2、按相当于形成区级财力的增值税、营业税给予70%的资金扶持。3、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前期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第二条:对引进的非生产型企业:1、按相当于形成区级财力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70%给予资金扶持。2、按相当于区级财力的印花税的55%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条:外来客商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新办生产型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外,区政府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科技创新基金支持。
第四条:来平谷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在土地价格上可根据投资额、科技含量等给予优惠,在区级开发区,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实际到位的,土地可以无偿使用。
第五条:对引进各类型企业的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 1、引进生产型企业的,待企业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2、引进非生产型企业的,给予相当于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5%的奖励。
第六条:遇国家和北京市财政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相应调整扶持政策。
第七条:本扶持政策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扶持政策由平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