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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重点企业的政策
从1999年开始,凡以独立法人为核算单位,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集团为区政府支持的重点企业。
(一)对年度内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区政府审批后,按银行当期利率,由区财政给予一年贴息。
(二)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的,对其购置设备所需贷款,按银行当期利率,由区财政给予一年贴息。
(三)利用市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优先对重点企业实行贷款担保。
(四)年实交入区库税金50—100万元的重点企业, 较上年增长30%以上部分,财政将40%返还给企业;100—300万元的,较上年增长25%以上部分,财政将50%返还给企业;300—500万元以上的,较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财政将70%返还给企业。
(五)重点企业在区内的宣传媒体上宣传自己的产品,费用予以50%优惠。
(六)对重点企业需要引进的外省市高级管理、经营、技术人员的户口进京、子女入学等问题,经区政府批准,优先予以解决。
(七) 对年实交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由区政府授予金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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