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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 |
| 北京西城区关于促进税源发展和鼓励吸引资金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快西城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西城区的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区级财力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社会各界到西城区兴办企业。新注册登记企业均免交工商注册费用,并给予贡献较大的新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1、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是指新创办或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西城区,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2、新注册登记企业的工商注册费用由区财政代为支付。 3、贡献较大的新企业是指从对区财政做出贡献起,当年或第二年贡献额达到50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企业。对于贡献较大的新企业按其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4、新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区工商局确认,贡献较大的新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地税局、国税局确认。 二、鼓励企业为增加区级财政收入多做贡献。授予为西城区贡献较大的企业“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法定代表人奖励 1、为西城区贡献较大的企业分为: (1)对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5%以上、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排名在前100名的企业。 (2)对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低于8%时按8%计算)2个百分点、按其对财政贡献的增加额排名在前100名的企业。 2、对“双百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排名在前100名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在次年工商年检时给予优惠待遇。 3、对于获得“突出贡献企业”称号的第一类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奖励法定代表人。对于第二类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额的1%奖励法定代表人。 4、“突出贡献企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地税局、区国税局确认。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房屋产权单位将空置房屋出让或出租给能形成新税源的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将空置房屋出让或出租给形成新增税源的企业,当新企业三年内任一年对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时,均按企业该年度贡献额的10%给予出让或出租房屋的单位奖励。 2、根据吸引新税源企业的需要,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以较低价格出让、出租房屋,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偿。 3、市场价格水平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定期确定。 四、鼓励单位或个人为吸引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到西城区经营提供中介服务 1、吸引企业到西城区经营是指已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在当年或连续三年内的任一年对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在企业对区财政做出贡献后,按企业三年内最高一年贡献额的1%给予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3、为吸引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经过当事双方或多方认可并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 五、鼓励单位或个人为吸引较大规模的资金提供中介服务 1、吸引较大规模的资金是指吸引各种100万元以上资金(不含中央、市级机关按正常渠道拨付的资金和各类银行贷款)用于区政府计划发展的经济建设项目。 2、吸引资金确实到位后按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1‰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1.1‰奖励;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按1.2‰奖励;引资额在50000万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的按1.3‰奖励;引资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按1.4‰奖励。 3、为吸引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当事双方或多方认可并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 4、奖励采用一次性核定奖励、按资金到位比例分期支付的办法。 5、吸引资金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奖金的50%由财政支付,其余部分可由使用资金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支付;吸引资金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的,全部奖金由财政支付。 六、进一步改善经济环境,增强对外吸引企业和资金的凝聚力 1、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方面的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审批环节。 2、组建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为企业注册、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3、严格治理向企业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 1、成立西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协调。 2、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不分性质、行业、企业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等。 3、本办法所称对区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各种列入区级财政收入的税费。 4、本办法使用年度为日历年度。 5、本办法所需资金除专门说明者外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6、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先认定,后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按月支付者除外),并提供对区财政贡献或资金到位证明等有效说明文件,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支付奖金。 7、对企业或单位的奖励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事业发展,其中20%可以用于对有关个人的奖励。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具有职务行为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机关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或机关工作人员确实为吸引企业或资金做出贡献成效显著的,可视情况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8、凡用于个人的奖励应由受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有虚报新增税款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欠缴税款的企业不能获得奖励。对因各种原因已经骗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确认将追回奖励款,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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