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投资的出口创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创汇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企业(经市科委认定,下同)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来投资企业独资或与县内企业联合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凡外来投资企业投入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和验收台格的市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经税务机关在投产时核定有关税收基数,投产后两年内新增部分收入,经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将县级所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给企业。
4、对外来投资的生产性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外来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投入再生产或新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6、外来投资企业加快施工建设进度,凡在壁城工业区、青杠工贸区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比计划建成期提前竣工投入生产经营的,经企业提出申请,镇政府报县税务机关批准后,由镇财政将提前期内所产生的镇级所得增值税、营业税的50%返还给企业。
7、外来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地价款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在征得出让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先付地价款总额的50%,即可使用土地,余额按台同分期缴纳。
8、外来投资举办出口创汇企业和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企业,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后再按30%缴纳土地使用费。其他外来投资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30%缴纳土地使用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