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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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至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至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 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8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 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设在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生产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5-30%。 
  8. 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投资于农业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税额15-30%。 
  9.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作为资本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11. 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市级税务机关征收,市财政统一集中,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市财政集中全额返还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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