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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政策
(一)凡在大足县境内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农业开发项目、旅游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自生产经营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县级留成增值税1—5年的50%,从第6年起的20%,由县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县级留成营业税1—5年的25%,从第6年起的10%,由县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3、县级留成企业所得税1—5年的全额,从第6年起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4、利用荒地、荒坡、荒山进行农业开发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5年内农业税全额,由县财政列支安排给项目业主。
5、对投资者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县财政列支安排部分的50%可以明确用于奖励经营者(或领导集体)。
(二)以下各类企业除享受(一)项规定的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
1、新办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新办企业凡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新办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外来投资者来大足县办学、办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有关税收。
5、新办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相应人数的,经批准,享受福利企业待遇,有关税收实行即征即退。
6、新办企业在大足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凡从事第三产业且独立核算的新设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行业性质自开业之日起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1、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免征所得税2年。
2、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所得税免征1年,减半征收2年。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仓储业、居民服务业、卫生事业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土地政策
(四)凡来大足县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或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以延期。
(五)为方便外来投资者用地,投资者可不直接对村社农户,提出项目用地申请后,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招商局等单位负责代办项目用地申报、整治、拆迁等工作。
(六)新办的各类型企业,需新征地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只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土地整治的直接成本和上缴市级以上的规费。
从事公路、桥梁、场镇基础设施等建设的,实行特殊优惠。
新征用地,第一次交纳应缴土地出让金的30%,即可按交纳金额的比例确权、评估、抵押,余款在3年内付清再办理有关手续。
(七)投资者利用荒地、荒坡、荒山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凡投资者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大足县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金,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返还50%。
(九)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完成建设投资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地价),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并经批准可进行房屋预售。
三、金融政策
(十)凡来大足县进行合资、合作的项目,只要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优先争取安排贴息贷款。
(十一)凡来大足县独资或合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只要符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担保资金担保条件,县级有关部门将积极争取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担保资金,优先按规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担保。
(十二)凡来大足县兼并纳入国家或重庆市被兼并企业计划的,在与债权银行签订5—7年还款计划的基础上,可免除兼并前的累计欠息,并在还款期间享受停息。
(十三)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重点鼓励的能源、旅游、交通等领域的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服务。
(十四)对出口创汇,符合国家鼓励发展行业或兼并、购买闲置资产生产有潜力的产品均可争取实行封闭贷款政策。
四、收费政策
(十五)投资者投资于无需使用县内资产或土地质押担保的项目,除证照工本费外,所有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属县内留成的,一律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减半征收。
(十六)整体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5年内分期付款。对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0%优惠。5年内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收购款的30%,办理部分产权,余款缴清后完善产权手续。
(十七)收购、兼并连续3年以上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可采取租转购方式,即先缴纳出售价15%的风险抵押金,租赁使用原企业的资产,并按期缴纳租赁费,办理部分产权,待风险抵押金和租赁金额达到企业出售底价时,完善产权手续。
(十八)凡外来投资属非国有企业,在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时,被兼并方经评估有净资产的,允许将净资产按政策规定安置在职职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补充养老保险金等。
五、引进资金政策
(十九)引进县境外资金年利率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年、3年、5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3%、5%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除享受前面奖励外,并按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差额的50%给予奖励。
引进资金年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分利率、使用年限给予适当奖励。
上述奖励,由受益单位完全使用引进资金后报县招商局审批,奖励给引资有功人员。
(二十)引进项目且自带资金或引进资金选择项目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项目类别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4‰计发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争取市及市以上部门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允许引资部门分资金类别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1%—5%的前期工作经费,同时,县财政安排资金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六、投资方式及其他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规定优惠政策外,在物资进出口、出入境、股份公司上市等方面,按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渝府发[20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县境内新投资项目直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作特别个案处理,在征地、收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采取“一企一策”形式解决若干问题。
(二十三)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利用邮政局所属网点开办商品邮购连锁店。可以按互惠互利原则对邮购商品实行代销或包销。
(二十四)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的新办企业,经合作双方约定,在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先进技术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凡投资者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者,在以其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成立外来投资企业时,可按技术成果所占股份20%以上的比例,将股份配与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持有。
(二十五)凡属为利用产地自然资源,生产场地设在邮亭经济开发区以外,而总装、销售、注册、纳税在开发区以内的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十六)对引进的各类人才,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子女,再入户、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七、邮亭经济开发区
(二十七)邮亭经济开发区为邮亭镇所辖区域。
(二十八)开发区新办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领取营业执照时,只需注入不低于30%的注册资本,其余可以在一年内注入;内资企业 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实际注入资金在营业执照中作出说明。
(二十九)凡在邮亭经济开发驱内新办的各类企业,除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外,单独实行“只收税,不收费”的特殊政策;
1、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所有行政事业规费属县内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2、办理有关证、照免收工本费。
3、对经营性收费项目,涉及水、电、气、闭路电视、通讯设备等在统一规划,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业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材料安装。亦可委托经营部门安装,只收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再收取立户费、上网费、管理费等。
八、服务承诺
(三十)对来大足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办证、办照、签订协议、落实优惠政策等事项,由投资业主或企业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负责包干、代办。涉及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的资金和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于次年3月底,最迟不超过6月底前兑现;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优惠由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执行中兑现,落实情况由县目标督查办进行专项督查。
(三十一)县招商局在收到项目业主的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审批,已审批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证照;需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在收取项目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出,并协助业主按规定办好有关手续。
(三十二)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六个配套文件和“八条规定”,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办事质量和办事水平。县招商局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保护投资者的财产、经营、专利等,查处超过本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和责任人。
(三十三)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实行(试行)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附:优惠政策的补充内容
一、税费政策
1、根据外来投资项目和生产条件,可按政策规定争取设立福利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从实现销售之日起,交纳的增值税,3年内县级所得部分由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技改新增的税收,2年内县级所得部分由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财政列支安排。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可实行申报纳税,也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内留成部分,在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同时,另可实行包干付费。经营性收费项目,涉及水、电、气、闭路电视、通讯设备等在供区范围内一律免费安装到场。
二、土地政策
1、外来投资者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或已征的集体土地,可在定出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计划后,提前入场;也可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租用土地的办法先行入场,收取的土地租金可抵扣出让金。
2、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需新征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统征,外来投资者只付农民的征地直接费用。
3、外来投资者新征土地和购买房地产,缴纳30%以上费用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可根据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手续。
三、其它优惠
1、对投入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回报率高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在征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特事特办。
2、外来投资者利用县内闲置、沉淀资产(包括厂房、设备等),可实行先租后买办法;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能安置一定数量、失业人员的,可无偿使用。
四、统筹管理
县招商局是县政府管理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职责。参与重大引资引项的考察、论证、谈判、签约,做好外来投资及技改新增项目的申报登记,以便统筹规划和落实优惠政策,负责协调处理外来投资者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投资客商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好有关手续。县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问题,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43789699、43722167)。
大足县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来项目和资金到大足县投资兴业,参与大足县的经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适用范围
第二条 无论县内外单位或个人,将县境外的项目或资金(上级拨付的救灾救济、扶贫以及国家各项政策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外)引入大足县的,均予以奖励。
第三条 引进项目包括: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合资、合作、独资兴办符合产业和行业政策的生产性、经营性及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介绍国内外客商来大足县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并取得成功的。
第五条 引进资金类别包括:国内外无偿资金、各种形式的借款和贷款。
招商引资内容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进投资项目包括引进的项目自带资金或带资金选择实施的项目,其奖励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类别一次性进行。
1、兴办生产性企业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计奖;
2、兴办经营性企业的,按第一年入库税金的5—10%计奖;
3、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属经营性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计奖;属非经营性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计奖;
对投入大、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回报率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可另行计奖。
第七条 引进资金经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根据其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年限长短予以一次性奖励。
1、引进资金年利率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3、5年以上的,分别按到位资金额的0.5%、1%、1.5%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除享受本条1项奖励外,另按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差额的50%给予奖励。
3、引进资金年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根据利率及使用年限参照本条1、2项给予适当奖励。
4、引进无息资金且使用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3%给予奖励;引进无偿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7%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介绍国内外客商来大足县收购、兼并、租赁、参股企业取得成功的,按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县级各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用于大足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拨款的,兼顾经常性安排、特殊争取以及上年度基数等因素,允许用地方配套资金按认定数额列支5%—10%的前期工作经费。
奖金来源及支付
第十条 招商引资的奖金来源。
1、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招商引资的奖金由受益方负责出资,县政府统筹兑现。引进资金自主安排使用的,由资金使用方出资;自带项目、资金自主实施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县合资、合作方在合资合作收益中出资;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购买、租赁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的,由原资产所有者在收益中出资奖励。
2、设立大足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户。县财政于每年安排50万元存入专户,由县招商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滚动使用,用于县政府认可的县级各类项目的奖励。
3、招商引资引项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十一条 奖金的使用:本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进的资金和项目,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其奖励给予单位,用于支付相关工作经费;公务员在引资引项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时可作参考。
奖励实施
第十二条 为确保招商引资奖励的兑现,由分管招商的县级领导牵头,县招商局承办,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参与确认,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奖励。
对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由县政府确定其中一条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凡招商项目和资金已经有关部门证实进入大足县,且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并完全使用的,其引荐人有权申请兑现奖励。
每个引资项目均对主要联系工作的中介组织(单位)或个人计奖,用人民币一次性支付。除填报奖金申请外,另需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1、引进项目必须提供正式合同或协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2、引进实物折价的,必须提供合资合作合同(或购物合同)、购物发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有效证明。
3、引进现金(现汇)的,必须提供银行进帐单。
县属部门或单位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数额以县财政局到帐数为准。
4、引进的无形资产折价的,必须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和资产折价合同,以合资合作方资金到位为准。
5、国内外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6、其他能证明资金或项目情况以及收购、兼并、租赁、参股企业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特殊个案引资引项奖励参照本办法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的兑现。每年11—12月申报,次年3月底前批复兑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新规定时,作相应修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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