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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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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开县移民迁建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本行政辖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凡来本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税收,除上级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采取按现行税率计征,同级财政核准返还(即先征后返)的办法予以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要求返还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收解缴凭证、投资协议等复印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财政部门在半月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办理返还手续。税收予以下列优惠: 1、外来投资者来本县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一般生产性企业(国家禁止发展的产业除外),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2、独资兴办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等重点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年起,15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其他地方税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减半返还至第15年。 3、独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不含建筑业)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年起,10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其他地方税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减半返还至第10年。 4、独资兴办商业、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餐饮娱乐)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其他地方税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减半返还至第5年。 5、外来投资企业独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等项目的,在认定的企业投资回收期间,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程序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利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搞生态农业和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与本县企业合资经营投资本条1-5款项目的,按外来投资比例,由财政分别返还外来企业上述税收。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或新办企业,按规定应缴纳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和应上交市级的费用部分外,其余县内自收部分均按20%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建设规费按县内移民搬迁项目的规费收取。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给予以下优惠: 1、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林牧水项目免缴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 2、以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兴办生产性企业,且不改变本县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本县企业可免缴场地使用费。 3、本县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且改变本县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可按评估确认地价的80%作价入股。 4、成片开发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环保项目的,经县政府批准划拨使用,30年不变,免缴农、林、牧、水及环保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最低地价,土地出让金(指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按不同用地性质给予以下优惠: 1、对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移民组合搬迁、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除支付征地成本、基础设施费用和按规定缴纳上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经县政府批准,对本级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给予全免。 2、对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本级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金额的30%收取,其余按本条第1项执行。 3、对投资兴办商业、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本级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金额的50%收取,其余按本条第1项执行。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办法缴纳年租金或土地使用费: 1、在本县内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从租赁生效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第6年减半计缴;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8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第9年减半计缴。 2、租用当地政府新征土地使用权,由外来投资者缴纳征地成本。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或用其他土地与外来投资者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免交土地使用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移民企业跨所有制,跨行业的组合搬迁。外来投资者对移民搬迁企业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视同移民搬迁企业,在用地、贷款、税收和库区后期扶持等方面享受移民搬迁企业所有的优惠待遇,可以把移民补偿资金作为企业资本金投入,逐年到位,滚动发展。 第十条 对我县急需的不同层次的研究院、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的工程技术人才、管理专家调入本县工作,对本县经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县政府给予每月200-1000元的政府津贴,调入此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一套住宅,其家属随迁、子女择校就读免收有关费用。外来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本县全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范围。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办的企业,其自有工作用小车、生活保障用车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在本县免收过桥、过渡、过路费。 第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从本县以外引进效益好的项目、资金和捐赠的牵线搭桥单位或个人,按不同项目的效益情况,资金到位额和使用年限,给予不同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方向县计委和经济技术协作办申请,经审核并报县府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发文,由受益方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建设或兴办企业,如有本文以外的优惠要求,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策",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者来我县申办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实行定期集中办公,一次性办完有关手续,从收到规范化申报材料到工商税收注册登记结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在3日内办完转报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回复申报企业,讲明原因。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监督制度,由县监察部门发放"外来投资企业保护卡",并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政府监察、司法、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属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要及时依法裁决,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计委负责解释,并协调、督促落实。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条款的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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