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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最长为 70 年。
2、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系利用原单位场地的,经申报批准,免交 10 年场地使用费;系新征土地的,经申报批准,免交 5 年场地使用费,从第 6 年开始,减半计缴。
3、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
①兴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 20 %缴纳。
②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兴办科、教、文、卫、体等公益事业,按土地评估价的 30 %缴纳。
③兴办生产型企业按土地评估价的 40 %缴纳。
④兴办旅游、服务、从事房地产开发等,按土地评估价的 50 %缴纳。
4、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承包荒山、废弃地搞开发性农业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租赁、承包期为五十年,在租赁、承包期间内可继承、转租、赠予。
5、依照本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税费优惠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 10 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由财政对当年在该企业收取的企业所得税中按 50 %的比例返还 3 年。
7、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由财政对当年在该企业收取的上述税额中按 30 %的比例返还3年。
8、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 10 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 %- 30 %的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 以上的,分别免征 10 年和 3 年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0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1 、在办理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权属等手续和证件时,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手续简便快捷,收费从低。
(三)信贷优惠
12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
13 、外商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合法收入,允许如数调剂划出。
14 、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不足的,银行按贷款条件支持。
15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集资、发行债券,银行、计划等部门优先申报,股份制企业可申报批准上市公司。
以上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 国内投资者均可参照执行。
上述政策未涉及到的内容和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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