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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概况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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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中外客商投资企业的地位及审批原则:      

    中外客商在南川投资兴办的企业,均享有与本市同类企业平等的法人地位和权利,享有与本地企业相同的资源配置标准和价格标准。对于合资者占有的股份可完全按合资者本身的意愿或与合资各方的协商意见,自由认购,比例不受限制。对股权超过70%的合资企业可按独资企业的标准享受优惠。
  外来投资者在设立企业、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的办理方面一律予以简化、并享有优先权。因市场急需须立即办理的项目可采取“先上车、后买票”的办法,在办理手续的同时,进行建设。
  在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将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地方管理的实际权限,视企业的性质、区别优惠。


(二)、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除依照税法和国家、省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在地方管理的权限范围内,还将给予地方性税收优惠:
1. 外商与市属各种企业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在依法照章纳税前提下,外商投资部份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年终由市统一返还。
2. 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年末由市统一返回。
3. 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年末由市统一返回。
4. 客商投资的企业,在地方税管理范围可享受3—5年的减半优惠。
5. 外商在本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其投资部分均免征投资方面调节税。


(三)、固定资产折旧 

    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少留或不留残值。特殊原因需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


(四)、土地: 

    1.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转让、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手续由国土局负责办理。
    外来投资企业经出让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土地出让合同签定的期限),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6)、出让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
    2. 利用单位原有场地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使用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格标准减收50%。
    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高科技项目,自行开发或委托代为开发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占用耕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征地成本)按评估价格标准减收50%。
    3. 成片开发荒山、荒坡,建设以工业为主(含商业、服务、娱乐)的企业以及开发荒山坡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格标准减少70%。
占用耕地进行商业、服务、娱乐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征地成本)按评估价格标准减收30%。
    4. 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可缓、减、免缴土地出让金(不含征地成本)。


(五)、基础设施配套费:    

    外来投资企业,其外资部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劳动人事:  

    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其所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自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收和辞退。

(七)、其它: 
  1.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煤、运输和通讯设施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同当地国营企业同等对待。
  2. 客商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商,可载入《南川市市志》。
  4. 投资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投资效益显著的客商,市政府将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并对其直系亲属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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