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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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1、招用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60%及以上的,3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3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2、设立在本县的县外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2002年至2010年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报经重庆地方税务局审检,转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土地出让金。  

    4、县外单位及个人利用荒地、水面、废地、河滩地开发农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高科技产业的项目,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免征土地出让金。  

    5、在本县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非油气矿产资源,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内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自矿床进行开采阶段,可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6、降低审批登记收费标准,所涉及的行政事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投资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彭自府发[2001]46号文件执行。企业对污染后自行治理的,免收排污费。  

    7、对外来投资单位和个人实行绿卡管理制、公开承诺制、举报监督保护制、信誉等级评优制、企业档案制(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下达),保护外来投资者在彭投资利益。  

    8、凡来本县申办企业实行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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