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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昌县鼓励投资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和吸引县外和境外投资者来荣投资,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的加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我县境内依法投资兴业,不受行业、所有制、控股比例及投资形式的限制,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三条 新办投资企业,或兼并、收购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收县级实得部分(下同)、营业税(房地产开发除外)县级实得部分(下同)、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除外)县级实得部分(下同)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2年全额、第3至第5年50%,增值税第1至第2年50%、第3至第5年10%,营业税第1至第5年30%;非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年全额、第2至第5年50%,增值税第1年50%,第2至第3年20%,营业税第1至第5年2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3年按全额、第4至第5年50%,增值税第1年全额、第2至第5年30%,营业税第1至第5年40%;非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2年全额、第3至第5年50%,增值税第1年全额、第2至第5年20%,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3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4年按全额、第5年50%,增值税第1至第2年全额、第3至第5年50%,营业税第1至第5年50%;非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3年全额、第4至第5年50%,增值税第1至第2年全额、第3至第5年30%,营业税第1至第5年4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经重庆市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5年全额,增值税第1至第3年全额,营业税第1至第5年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以后在科技认定的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分别按50%、4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7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第1至第5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安置本县就业人员200人以上或企业用工有60%的下岗工人,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承包、入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或我县固有、集体企业以厂房、设备、技术等在我县区域内与厂外资本合资办生产实体的,利用闲置资产搞生产性项目,新实体独立纳税的,从承包、入股或合资之日起,第1至第3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我县现有企业因进行技术改造、新上项目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日起,第1至第3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的60%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有权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可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或旅游开发项目的,从取得收益的当年起,第1至第5年农业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利用"四荒"地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益的当年起,第1至第5年农业特产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或者出让、招标、拍卖和转让等方式获得。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使用期内,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投资的产业和投资额度,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国家500强企业、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同级财政已足额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实得部分(下同)由财政返还2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返还4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返还50%。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来投资企业,土地价格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按其开发数量的多少给予不同比例的优惠。10亩以上(含10亩)、30亩以上(含30亩)、50亩以上(含50亩),同级财政已足额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实得部分,由财政分别按10%、20%、30%比例返还。

  (四)外来投资者利用荒地、荒滩、荒坡、荒山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免收有关规费。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存量的国有土地可实行租用,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区域,租金可由用地者、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具体商议。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整体收购企业(含亏损、关停企业),并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和全部职工安置责任的,其土地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市级部分外,其余全部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收购破产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安置原破产企业职工。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租赁或与本县国有、集体企业合作、合资经营现有场地(已办用地手续),从营业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期满后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两年。

  第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来投资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完成基建投资达25%以上的,可以依法进行房屋预售、转让、出租、抵押、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规费政策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免收,县级收取的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经营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发生在我县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成本性收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第二十二条 新建各类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除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外,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二十三条 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企业、个人建房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按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6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综合规费(含中标费、建筑工程质监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招投标管理费、市政管理费、建管费、预算审查费、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交易手续费、转移登记费、勘丈费)。

  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到城镇规划区购房、经商或投资项目,三年内,本人及其子女、家属和所雇用的规划区外人员,免征暂住人员管理费。

  第五章 重庆市荣昌生物工程科技园区政策

在重庆市荣昌生物工程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的外来企业,可享受以下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财税优惠政策(县级实得部分)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l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下同)第1至第3年全额、第4至第5年50%,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下同)第1至第2年全额、第3至第5年40%,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第1至第5年40%;非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2年全额、第4至第5年50%,增值税第1年全额、第2至第5年30%,营业税第1至第5年3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4年全额、第5年60%,增值税前3年全额、第4至第5年50%,营业税第1至第5年50%;非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3年全额、第4至第5年50%,增值税前2年全额、第3至第5年50%,营业税第1至第5年4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5年全额,增值税第1至第4年全额、第5年60%,营业税第1至第5年60%;非生产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4年全额、第5年60%,增值税第1至第3年全额、第3至第5年50%,营业税第1至第5年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经重庆市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至第5年、增值税第1至第4年全额,营业税第1至第5年60%,在以后科技认定的年度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分别按7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在荣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5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l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同级已足额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下同)返还3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返还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返还70%;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由财政全额返还。

  (二)在园区内投资的外来企业,若一次性交清土地综合价金的,可按实交额优惠10%。

  (三)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园区内土地可以实行租用,租金视其投资规模和区段可按每年600-1500元/亩的价格商议。

  (四)从事园区道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者,可采用土地补偿的方式获得回报,投资者可优先选择补偿用地。

  (五)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资金到位好、竣工投产快的项目,园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规费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2005年内实行无费政策,即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收20%。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或企业,按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综合规费(含中标费、建筑工程质监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招投标管理费、市政管理费、建管费、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交易手续费、转移登记费、预算审查费、勘丈费、消防设施费、公告费、供水设施建设费)。

  (三)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混合建筑容积率2.5以下,三年内完成的住宅小区项目,按住宅10元/平方米、非住宅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综合规费。

  (四)园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收取。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按其年度纳税额度和增幅额度,实行以下奖励:

  (一)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年纳税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新增税收同级财政实得部份的5%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二)商贸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新增税收同级财政实得部份的10%奖励企业,其中按奖金总额的5%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三)旅游企业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新增税收同级财政实得部份的20%奖励企业,其中按奖金总额的1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四)除以上行业外的其它企业,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年纳税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新增税收同级财政实得部份的3%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第三十一条 对我县引进资金和项目(国家及重庆市政策性安排的除外)的引荐人(县内外单位及个人),资金到位或项目建成后,经审查批准,按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县外无偿援助和捐赠资金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0%奖励引荐人。向上级争取无偿资金投入工业发展的,按到位资金的3-5%奖励引资者。引进县外资金属借贷性质的,根据使用年限(至少半年以上)和利率高低,按借贷金额的0.5-1%奖励引资者。

  (二)引进生产性项目(含独资或与本地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1.5%计奖;引进非生产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3-0.5%计奖。

  第三十二条 引进投资者来我县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成功的,按实际成交额的1-1.5%奖励引荐人。 第三十三条 引进有市场潜力的高新技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专利技术、上市公司、国家500强企业的,或引进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或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具体额度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其资金来源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处理。引进的企业为独资企业的,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引进企业为县内外合资的,或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奖金由受益企业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提供,企业提供奖金的70%,同级财政提供30%。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申报程序。投资者认为符合本规定财税奖励条件的,应备齐证明资料向荣昌县外经委(招商局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外经委(园区管委会)会同财税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申报、执行时间在上年实际税收入库后次年的第一季度。

  第三十六条 规费优惠的申报程序。

投资者认为符合本规定规费扶持条件的,应备齐证明资料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招商局进行审核并出具资格鉴定证明,县级有关部门据此办理。园区内企业直接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直接办理。

  第三十七条 引资奖励申报程序。

  (一)引荐单位和个人在外来资金到位和外来项目建成后,在县招商局登记,填写引资引项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的该企业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或由引荐者直接出示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报告。
  3、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引荐人。

  (二)县招商局自收到引荐人的奖励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确认批复,并通知引荐人。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引荐人凭确认批复,并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单位领取奖金。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以登记并经确认的人数为准,由主引荐人持确认批复和全部引荐人身份证领取奖金,并按自行约定的数额分给其他引荐人。

  (四)出具假证明、假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出具者、引荐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投资保障

  第三十八条 荣昌县人民政府招商局是全县外来投资企业归口管理机关,同时,荣昌县人民政府在荣昌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十九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的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一道门办结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一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除外)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协会。除全国、全市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县里主要领导同意统一安排的集中检查行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来企业进行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检查。各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检查的,必须先报县外经委(招商局)初审、县政府批准(税务、公安、消防及卫生防疫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擅自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一经查实,追究当事者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凡外来投资企业及外来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政法部门必须从严、从快查处。

  第四十三条 加大对落实本规定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本规定的执行实行企业评价制度。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每年底由县委办、县府办、监察局、外经委(招商局)联合组织调查,如企业对执行本规定年度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调离)领导就地免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县内投资兴办企业(含合资合作)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荣昌县外经委(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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