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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渝府发〔2000〕61号、62号文件和铜委发〔1997〕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费征收

(一)外来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财政后补的政策。即:从投产之日起,一般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三年内政府每年按照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等额奖励给企业,第四、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额的60%奖励给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企业,六年内政府每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等额奖励给企业,第七至十年按其缴纳所得税额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对来我县兼并、收购、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外来投资者,三年内政府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等额奖励给企业,第四至五年将缴纳所得税额的60%奖励给企业,第六至十年将缴纳所得税额的40%奖励给企业。如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弥补不足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三)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政府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凡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外来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政府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政府将企业技术服务缴纳的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三年

内政府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外来投资技改项目,技改新增部分,两年内政府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出口创汇企业在上述奖励期满后,凡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30%以上的,政府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奖励给企业,科技含量高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上交所得税的奖励期还可延长三年。

(八)从事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城建、环保、文教、卫生、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缴纳的所得税,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开发投资和兴办企业。国土、规划设计、建筑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切实做到高标准服务,低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铜府发〔2000〕32号文件执行。各种建设规费在限额标准以内委托县计经委统一征收,按比例分配到有关部门。对投资开发房地产的各种规费按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同等对待收取。

(十)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从事商贸服务业。县外单位和个人 来我县从事商贸服务业的,除享受本县商贸业主同等优惠政策外,在水、电、气、通讯等设施建设方面优先给予保证,并与县内企业同一标准收费。允许其自行确定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外来投资者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其本人及相关人员迁入我县不受任何限制,取消城市增容费和其它类似费用,全部免费入户。

(十一)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的外来企业,投产后缴纳的农林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五年内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五至十年内,政府按其缴纳的农林特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0%奖励给企业。

(十二)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的,建造生产、经营及生活设施,除补偿农民的直接费用外,其余费用一律免收;对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地退耕还林(草)的,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可以依法取得50年的国有荒山、荒地土地使用权,并允许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十三)凡在我县招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视其招用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和我县相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金融管理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十五)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合资、合作的项目,凡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报请市里优先安排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贷款。

(十六)在同等条件下,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信贷优先的原则,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帮助协调资金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三、土地使用

(十七)凡来我县成片开发和专项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转让、土地折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70年。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继承,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可以延期。

(十八)外来投资企业建设用地交纳征地费确有困难的,在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可按计划分期付款。

(十九)凡在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示范区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其技术含量高(属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对我县产业结构

调整有重大牵引推动作用、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其投入产出规模和财税贡献大小,可以采取无价赠送、成本价或优惠价供给土地的方式,并确权发证;对于采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缴纳20%征地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欠款项五年内分期付清。

(二十)外来投资企业用地,由县国土部门负责统征、拆迁、整治等工作。国土部门只收征地管理费和工本费,其余用地规费全部免收。

(二十一)凡外来投资者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我县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的土地使用租赁金,可以返还

70%。

(二十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土)地使用费。

四、工商登记

(二十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项目外,一律放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自主。

(二十四)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允许先试办一年后,再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减半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免收工商管理费。工商注册登记费的收取,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工商注册登记费。

(二十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参与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十六)境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入股办企业的,经合作各方约定,并按有关规定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技术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

五、服务保障

(二十七)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提供“进一道门、办一切事”的“一站式”服务。

(二十八)外来投资企业的申办、可研、注册等由县外经办牵头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县内各部门办理证照手续在一天内完成(“三资”企业证照手续报市外经贸委等部门审批)。

(二十九)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经营、专利权等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的收费。对“三乱”收费行为,县外经办配合县纪检监察、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它

(三十)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国外、港澳台地区以及本县以外来铜梁投资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铜梁兴办的企业。

(三十一)鼓励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其外资所占股份部分,享受本文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十二)如国家、重庆市出台最新政策优于本政策,则以国家、重庆市的政策为准。

(三十三)以上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外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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