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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抓西部大开发、三峡移民大开发机遇,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促进巫山移民迁建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凡来巫山县的外来投资企业(指县境外客商,含港、澳、台,国境外,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
除执行国家、重庆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巫山县以下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新建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各种税收,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后,按地方实得财力返还50%。
2、外来投资者新建企业,从第一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按地方实得部分全颤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80%。
3、凡购买、兼并、租赁或以其它形式经营亏损企业的外来投资者,从购买、兼并、租赁时起,三年内新增各种税收,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后,按地方实得财力返还60%,新增所得税三年内按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返还
4、整体购买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接受全部职工,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外,按认购总额优惠10%—20%。企业产权转移时,征收的各种税费由财政返还。
5、凡外来投资者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开发项目,在经县上确认的经营期内,由财政返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利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发展生态农业或农业科技开发,在确认经营期满后,经县上再确认,还可延长财政返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年限。
二、土地使用
除执行国家、重庆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巫山县以下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所需用地,可通过划拨、出让、租凭、招标竞价和其它方式获得,允许巫山县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作兴办企业。
2、外来投资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外来投资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需政府新征土地划拨使用的,只收征地成本费;经县政府同意,征地成本费可延期缴纳。
3、外来投资者以协议出让方式用地的,土地综合地价可按政策当年公示地价的30%—70%计算。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划拨土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出让给投资者继续使用,出让金挂帐处理。但投资者转让时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上述优惠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实际到位投资不到总额50%时,不得用于债务抵押)
4、外来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工地,兴办一般性生产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县政府同意,可再延长兔缴土地租金时限。
三、外贸金融
除执行国家、重庆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巫山县以下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涉及外贸进出口所需的各种手续县经贸委及时办理、转报、申报。
2、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授权范圃内允许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融资.
3、设立资产优良和实力雄厚的公司法人,作为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统贷统还的主体,鼓励外来投资者与公司合作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扭保基金,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
4、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
5、对符合条件、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重庆市贷款贴息,或者参照国家、重庆市的政策,由本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信贷贴息支持。
6、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来巫山县设立分支机构,政府将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人才引进
除执行国家、重庆市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巫山县以下优惠政策。
1、凡到巫山县工作的外来人才,直接从事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投资办企业,将高新技术用于经济和社
会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并为社会提供就业的,在巫山县工作期内,本人申请并经县政府同意,将给予津贴补助和奖励:
国家特殊津贴享受者,有突出贡献的国家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两院院士、学科带头人、博土研究生导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得者,重点项目主持人,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县政府参照有关办法予以100—500元工作日的政府津贴;并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本级财政实际税收增长额度内,逐月发给5000元奖金。
获得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优秀专家称号者,省(市)级科技一等奖的获得者或学科带头人,重点项目主持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县政府参照有关办法予以50--200元/工作日的政府津贴;并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本级财政实际税收增长颤度内,遂月发给3000元奖金。
省(市)、部级科技二、三、四等奖二项以上的首位人员,获地,市、州级“拔尖人才”称号看或学科带头人、重点项目主持人、硕士研究生和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本级财政实际税收增长额度内,每月发给1500五奖金.
引进、调入的上述人才,均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并对其就医、子女入学入托、配偶就业安置等具体问题给予优先解决。(来巫山工作末直接从事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投资办企业的上述人才,奖励办法另定)
2、凡引入智力支持、进行技术转让,对财政税收产生实际贡献的,政府从实际贡献额度内对智力支持人与技术转让人给予奖励。
3、外来投资企业的转业技术人员纳入全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范围。
五、引资鼓励
1、凡为巫山县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认可的项目引进资金,政府将给予鼓励(以项目为单位)。按引入资金实际到位后投入使用额度,政府补助引滨工作经费;间接融资根据投资年限.按融资额3—10‰补助;直接投资按投资额5—15‰补助;无偿资金按资金到位额1—15%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从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中安排。
2、巫山县工作职责范围内引入计划外资金,或者对巫山引田作出特殊贡献的,经政府确认后,将给予特殊鼓励,办法另定。
六、服务保障
1、凡外来投资者申办企业,实行定期集中办公,一次性办完有关手续。从收到规范化申报材料到工商税收注册登记结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在3日内办完转报手续。
2、凡外来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负责制,负责协调解决投资项目的重大问题。
3、实行外来投资企业联系制度、发放“外来投资企业联系卡”设立外来投资者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投诉箱。
七、外来投资规模达2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认定后,投资方可与县政府签定有关法律文书,对上述政策逐一加以确认。
八、以上政策由巫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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