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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 ,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按 15% 执行,并视其不同性质予以免征减征一定年限。兴办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产品出口后的增值税,水费税按规定全部退还企业;投资从事农业、林、牧、渔业开发的,从开始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10-15 年;对合作从事上述产业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农业林特产税 5-10 年;独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7 年。对合资、合作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减 按 60% 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 60% 征收 6 年;来我市投资合作的企业法人代表(不含餐饮、娱乐业),其个人收入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征 3-5 年;独资、合资兴办采取按税 法依率征收, 由财政返还的办法予以兑现。

  土地优惠: 外来投资者所需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或者出让、转让、租赁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论是征用集体土地,还是利用国有土地,除征地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外,只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 50% 收取。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年限最高为 70 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兴办生产性企业、移民安置企业。可在有效出让年限内减 收土地出让金 5-10 年。通过转让、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补交抵交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执行。从事农、林、牧资源开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移民安置优惠: 外来投资企业通过劳动就业部门从本市三峡库区淹没区的农村移民中招收职工并能稳定安置的,按国家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拨付给企业。对招收农村移民工达到该企业职工总数 35% 以上,可享受开发性移民优惠政策的待遇。

  外贸优惠: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地投资企业,年出口创汇实绩达 50 万美元的。经批准优先赋予自营产品出口权;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地投资企业,可以借用我市进出口公司的自营出口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地投资的企业,可代理国内其他企业委托的进出口业务。

  外资优惠: 外来投资企业可以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在 3-5 年内从我方应得的份额中让利外方 5-10% ;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公路、机场、码头、桥梁、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经批准可以自建自营或合资、合作经营,并允许兼营与投资 项目配套的综合开发项目;允许外来投资者以独资 、合资、租赁购买等方式投资于商业零售、批发、以及餐饮、娱乐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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