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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 |
本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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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 来云阳县独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第11年至15年减半征收,合资兴办的外资部分享受同等优惠。 国内外来投资新建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国外(含港、澳、台)投资新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6至10年减半征收,并可延续3年减按15%征收。 来云阳县独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等项目开发的,从开始取得收入的年限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0至15年。利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搞生态农业或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免征农业税特产税,合资开发的外资部分享受同等优惠。 来云阳县独资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至10年,合资兴办的外资部分享受同等优惠。 外来投资者来云阳县独资兴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征3至5年。
开发性移民优惠 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移民企业跨所有制、跨行业的组合搬迁,外来投资企业对移民搬迁企业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视同移民搬迁企业,在用地、贷款、税收和库区后期扶持方面享受移民搬迁企业所有的优惠待遇,可以把移民补偿资金作为企业资本金投入,逐年到位,滚动发展。 外来投资企业参与移民基础设施建设,除享受恢复建设部分的优惠政策外,扩大部分也可享受同等优惠,或对恢复建设后的设施转让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用地优惠 ◆ 外来投资者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给予以下优惠: 兴办一般生产型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30%缴纳。 兴办出口创汇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第6年开始按规定标准的20%缴纳。 在县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科、教、文、卫、体等公益事业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建设等非营利业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 以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兴办生产型企业,且不改变本县企业法人主体经营资格的,本县企业可免缴场地使用费。 ◆ 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指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按不同用地性质给予以下优惠: 对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对本级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免交。 兴办一般生产型企业,按应缴土地出让金额的50%征收。 兴办商业、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证券业),按应缴土地出让金额的60%征收。 ◆ 外来投资者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办法缴纳年租金和土地使用费: 在本县内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兴办一般生产型企业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第6年开始,按30%计缴;兴办出口创汇生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租赁合同生产效之日起8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第9年开始按20%计缴。 租用本县企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出租方(或合同约定方)按年租金的10%缴纳场地使用费。
外贸优惠 外来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出口,申办出口许可证,县有关部门在5日内审核、转报。 外来投资企业年出口创汇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县有关部门应优先审核,7日内转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未达一定规模的,可申请延伸云阳县进出口公司的自营出口权,县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允许云阳县注册登记有代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国内其他企业委托的进出口业务,外来投资企业委托事宜优先。外商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和注册资本金的20%以上,可在该县注册申办外资企业。 对外来投资企业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的物资进口,实行自用物资额度核定管理,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县里优先转报,申请全额返还。
其他优惠 外来投资者来云阳县申办企业,手续由企业申请,云阳县代为办理,费用免交;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用车在云阳县境内从事经济交往活动,可享受特别通行,免收过桥、过渡、过路费。 实行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和监督制度。发放“外来投资企业保护卡”,设立外来投资者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投诉箱。政府监察、法制部门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要及时依法裁决,不得借故久调不决,影响开发建设进程,司法部门及时、公正审理对外来投资者的侵权案件,加大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改善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和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外来投资者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对投入大、品味高的外来投资者,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办法,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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