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本地概况
优惠政策
本地名产
本地企业
旅游景点
   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盈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兴办于统一规划工业小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
    2、对于企业创名牌、拓市场,使企业的产值、效益有明显提高,年创产值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县财政予以返还增长额的60%;由金融、信贷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3、外商在我县新办的三资企业,其“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分别按原标准降低15%和30%征收。
    4、在各工业小区落户的企业用电用水优先开户,用电增容费由400元/KVA降为200元/KVA,并对全县工业区实行统一电价;用水增容费由日供求每吨500元降为250元。 

二、用 地
    1、凡在我县各级工业小区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兴办三资企业及外引内联项目,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属国家、省、市鼓励性的行业且技术先进,产业关联性强的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允许投资者两年内分期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县级收取部分),但第一年缴纳金额不少于该出让金总额的50%。
    2、新办三资企业在工业小区内申请用地,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并按减半或靠低不靠高的最优惠办法收取其他各项管理费。
    3、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优先提供,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内联企业生产用地,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费。且外商和外地(含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者到我县兴办科技含量高,效益好,无污染,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优先优惠提供厂房用地。 

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优惠
    外商投资科技型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原规定减半收取。
    2、电力、供水的增容贴费,减为按成本价承担外部配套费用。
    3、技术开发科研性质项目,从盈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为15%。
    4、科技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快速折旧,其折旧率为15%-20%,单台设备价格在10万元以内可一次性摊入生产成本。 

四、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优惠
    外商在安溪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
1、投资创办的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用水、用电优先给予供给,且用电增容贴费可再优惠30%。
    2、投资我县农业重点产业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批准,允许适当减免征收现行的地方行政收费项目。
    3、利用外资营造的技术在采伐时,按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全额留给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专款用于林业生产,所缴的育林费,在迹地更新验收合格后,返还50%至70%用于造林育林。
    4、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产品出口的,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良种、良畜引进隔离试验区内从事良种、良畜科研试种、试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从事良种、良畜种养项目的可按规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旅游业的优惠
    外商在安溪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
    1、风景区、渡假村的出入干道纳入全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25年(含建设期)。
    3、县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贴息资金支持旅游业。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5、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旅游产品全部内销。 

六、奖 励
    对纳税情况较好的企业,县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和鼓励。三资企业及内联企业年纳税超过20万元以上,按逐增超额累进的办法计算奖励金。 

七、奖励金的计算标准
年 纳 税 额 奖励金比例 
20-50万元(含50万元) 2%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3% 
100-150万元(含150万元) 4% 
150-200万元(含200万元) 5% 
200万元以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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