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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1998年6月5日起二年内,消防设施配套费、外来人口管理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暂行停征;就业调节基金对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开业投资不足二年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征收,其他企业按3元/人月标准征收;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由企业分别报市地税局、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地税局、省政府批准予以个案优惠,先征后退;口岸管理费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供电贴费、自来水增容量、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大额度的收费,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实行分期缴交,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前全额缴清;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行政性收费予以特别优惠,由企业个案报市政府审批。

2、从1998年6月5日起二年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水保持现行价不变,对部分用水大户给予特别优惠,凡月平均用水量在1.8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超过1.8万吨按现行水价每吨降低0.1元;所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排污水费减半征收。

3、降低处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固定资产抵押评估的收费标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3.5‰标准收取;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1.7‰标准收取;1000-200 0万元按1.2‰标准收取;5000-8000万元按0.4‰标准收取;8000-10000万元按0.2‰标准收取;10000万元以上的按

0.1‰标准收取。抵押评估时间定为第二年进行一次。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的抵押评估的收费在第一次抵押评估收费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4、为鼓励和推动标准厂房及部分企业闲置厂房的二次招商,对标准厂房和闲置厂房出租、调整使用涉及的有关税费实行先征后返还5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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