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福建省>>福州市 |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福州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掀起新一轮创业的热潮,加快发展重点、支柱产业,迅速增加全市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福州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下列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份。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路桥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建筑建材、林产业、水产业、轻纺业等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林业、水产业不限规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十年缴所得税的50%,外商投资上述支柱、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其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第三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兴办的技术先进型企业,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市财政局确认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份分年度予以返还。 第四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1000万美元),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允许投资者二年内分期缴付地价款。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各项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外商投资福州市基础设施和支柱、重点产业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局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 费。外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可酌情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五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工农业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企业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份“头两年全部返还,后三年返还50%”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 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市财政收人部分。 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者订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国内已投资3个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设立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福州。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返还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70%,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50%。 第七条鼓励外商创办现代农业,对引进优良种苗,种畜在福州种植养殖并出口创汇的项目,其缴纳的农产品特产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50%。 第八条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外商在我市兴办信息、咨询、交通运输、仓储、医疗检测等服务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返还已纳税额的70%;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九条鼓励外商投资旅游重点产业。欢迎外商在国家、省、市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经批准,外商可在旅游度假区建别墅度假衬及配套服务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可比照实行支柱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外商投资福州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批准允许适当减免征收现有的行政收费。 福州农业投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财税部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2.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经批准,其农业特产税可给予适当的减免优惠。 3.投资开发浅海滩涂,经批准,其农业特产税从投产年度起,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4.对出口农产品年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批准,其缴纳的地方特产税五年内可减半予以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增加农副产品出口。 5.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农副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以及化肥、农药、农膜、包装物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海关凭合同验收。对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副产品而进口的生产材料,给予保税进口。外商投资举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等,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凡省、市政府认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或国有农牧场、茶果场、养殖场以及水电站、水库、塘坝、乡村自来水厂投资开发经营,实行特别优惠的地价。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7.围垦造地可获新造土地面积50—70%的使用权,在所造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使用年限放宽到70年,不收土地出让金,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围垦新造土地经批准还可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属项目用地可免缴30年土地使用费(含建设期),还允许20%的面积用于工业项目。如属承包经营,10年内免缴承包金。 8.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开发使用期限为50年,从取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滩涂资源费。 福州软件园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福州软件园的建设步伐,吸收高科技企业入园,促进软件企业更快发展,凡进入软件园的企业,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进入软件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进入软件园开发和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进驻园区的企业可以按照或低于开发成本价优惠受让软件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人园企业可免缴软件园管理费,并享受优质服务。人园企业可以免收租金或以优惠价租用园区标准软硬件设施,使用园区统建的生产、科研用房时,头半年免收租金,一年内收50%的租金,以后视情况优惠。入园企业购买园区居住功能区的商品房可优惠5—10%。 五、入园企业开发项目,可以无偿或有偿申请使用各级政府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福州市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及其它一些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基金。金融机构会运用多种信贷方式优先支持入园企业的发展。 六、鼓励人园的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软件产品作为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最高比例为35%。 七、软件园内软件企业的硬件产品的销售以及销售该产品所收取的其他收入按国家规定交纳产品增值税,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安装、调试维护费以非专有技术转让方式交纳技术贸易营业税。 八、软件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产品享受免、抵、退的税收政策。鉴于软件产品出口后要经过较长时间测试、并待验收合格后交货,对软件产品出口外汇核销起始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九、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申办3本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5名以内(含5名)科技人员 或商务人员办理多次出国(或赴港、澳)简化手续。即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或赴港、澳审批办法。 十、人园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中级职称以上)予以优先满足;需要引进的外地计算机和软件类科技人员,优先给予安排户口指标,其户粮关系可迁入我市,不受城市机械人口增长指标的限制。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由本人赡养的父母,凡属农业户口,优先给予农转非;经申请获批准后可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用人单位在住房方面给予照顾解决;教育部门在其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安排,鼓楼区可提供最好的区居中、小学校供选择;留学人员到软件园工作的可享受《福州市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上列各条所述企业均为在福州软件园注册登记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经省科委认定。 灵活的合作方式:信息社会具有无国界、无明确地域界限的网络时空,我们竭诚欢迎海内外软件企业来福州软件园投资发展,共展宏图。有意加盟者,可在总体规划下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参与园区的开发和建设: 1、购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2、租用园区提供的科研、生产用房等软、硬件设施进行软件开发; 3、建设和经营园区的功能配套项目; 4、欢迎以合资合作方式共建数据通讯中心等技术支撑体系项目; 5、欢迎国内金融机构和各类风险基金会来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6、欢迎海内外大型软件企业来园区开发建设或设立分支机构; 7 、鼓励独资或合资兴办计算机软件、智能型产品、通讯、微电子及其他各类计算机技术应用的企业; 8、欢迎合作进行软件园二期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 我们真诚希望海内外同业者来福州软件园看一看,了解福州的市场、投资环境、人文环境。相信我们能有机会携手开拓在福州软件园。 马尾科技园除了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 高新技术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两年内起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可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园内可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来料加工出厂出口产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出口产品税、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可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税。 4.用于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5.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可简化各项手续。 6.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础项目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7.银行贷款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所需的资金。贷款资金可允许有一定比例用于同产业化有关的基本建设。 8.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试验。 9.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完成承包上交任务、不亏损的前提下,提取销售收入的3%作为高新技术开发费用。 10.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货额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具备经营进出口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1.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可直接招聘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生。 12.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高新技术产品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 13.高新技术企业从创汇年起,三年内其创汇全部留给企业,第四年起,企业留80%。其余作为专款用于高新技术。 |
||
|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