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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 |
| 1、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属国家鼓励项目,第6年至第10年征收的所得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 2、外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之外,属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部门再返还30%。 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其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经报批准,其农业特产税从投产年起,头两年免征,后5 年减半征收。 4、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5、外商投资于生产性的项目,其消防配套费、自来水增容费、电力增容费、矿产资源管理费一律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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