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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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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放宽投资比例

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本市确定的支

柱产业;积极鼓励外商投资旧城改造、住宅建设、旅游业、信息业、大型仓储业及市场设施建设;鼓励外商办医疗检测中心、疗养院、保育园和优良种苗种畜实验区、试养试种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申办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鼓励外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试办金融性机构。


实行所得税优惠

外商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经政府批准,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程序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经政府批准,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对关联性强的大项目,还可以个案研究,给予更大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含增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经政府批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再返还30%。


对高新技术项目实行特别优惠

外商投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二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外,

引进的生产设备,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其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逐年返还。


提供优惠地价

对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行政划拨地价;对高新技术项

目、投资在重点开发区内的项目及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利用荒山、荒滩、渠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可予以更大的优惠。


鼓励创办现代农业项目

对引进境外优良种苗、种畜,在本市种植或养殖及其深加工产品用于出口

创汇的项目,可享受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1996]综146号文中的有关优惠条款。对此类项目缴纳的农产品特产税,经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对外商积极帮助招商引资并作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发给荣誉证书,并

授于“名誉市民”称号。外商在漳州实际投资每3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亲属在漳州市辖区内的城区办理1名常住户口,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不得超过5名。


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手续

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产业布局要求,生产建设条件不需要政府综合

平衡,配套资金能落实,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能自行解决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及重点开发区自行审批。


支持扩大产品出口和拓展内销市场

凡年出口额达4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创汇年需资金由有

关银行优先列入贷款计划。生产已上规模、产品已上档次的项目,在新增用地、申办手续、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和方便。凡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内销不受限制(不含配额品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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