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镇远县 |
| 为实施好西部大开发,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发挥我县区位、资源两大优势,坚持内外资引进并举,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交通、能源、旅游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整治优化投资环境,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第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的承诺:办事公开,服务优质,政策优惠,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二、范畴和主体 第四条 凡从我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和经验,用于我县一二三产业,新建和以租赁、承包、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改建企业,或为企业引进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等都属招商引资范畴。 第五条 我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和义务。鼓励干部职工直接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办企业。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三、投资导向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全部放开。 第七条 鼓励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和科教文卫事业,以及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房地产、信息中介等第三产业。 第八条 重点鼓励开发旅游、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环保和出口创汇型产业,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创办各类生产加工企业。 四、优化投资环境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严禁为内外商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强行安排就业人员,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内外商投资企业利益。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和因业务经营关系以及为我县经济发展服务的外地车辆(除肇事、涉案、证照不全的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等管理部门不罚款、不扣证,不扣车。 第十一条 尊重外来投资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保障其人身自由。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罚款和扣押,不得随意冻结、划拨企业账户存款和扣押、保全企业效能工具及其他财产。确需采取措施的,报经县委、县政府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信誉高的内外商投资企业,由县纪检监察、招商部门挂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进厂检查,确需执法检查须经县监察局、县招商引资局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四条 设立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受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及时、公正、合理地调处有关矛盾和纠纷,维护投资商的正当权益。投诉15日内,对投诉者作书面或口头答复。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投诉中心工作,对投诉者反映的问题提供书面意见和依据。被投诉者有错误的,投诉中心有权令其纠正,并报请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对投资商实行重点安全保护责任制,依法从快打击危害投资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犯。凡涉及投资商及家属和职工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必须在报案时及时进场立案查处,治安案件2日内答复,刑事案件5日内答复,特别紧急的案件当日答复。 第十六条 与内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和窗口服务行业要根据本《规定》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接受社会监督,并注重语言、态度和服务质量,主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每年由督查部门通过评议,好的予以表彰,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有关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局接洽,归口办理,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集中联合办公制度,有关工作人员由部门明确。一般情况由县招商引资局召集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受理、申报、审批、登记工作,归口审批服务单位从收到投资企业所需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各种手续并送交投资者。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投资商排扰解难。特殊情况,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需上级审批的项目组织专门班子尽快办理。从事鼓励开发的项目可先动工上马,后补办证照手续。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依法监督,遵纪守法,依法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政策 第十九条 内外商兴办企业所需用地,可以采取保本出让、行政划拨、租用和以土地出资入股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从事种植、养殖生产及科教文卫事业、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在工业区范围投资办企业,可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非工业区投资办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保本出让直至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连片开发,可以特别优惠的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条件。 六、税费政策 第三十三条 投资额较大或对镇远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政府可聘为经济顾问,人大、政协经选举或协商后可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二十四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至第6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作生产扶持资金。年缴纳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3至5年内返还属于本级财政分享部分的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兼并、承包、租赁、收购我县现有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至6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新增部分的增值税(基数按原企业前三年的平均数核定)5年内返还属于本级财政分享部分的50%以上。 第二十六条 鼓励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其它形式扩大生产,当年税收增长10%的以上部分,增值税属本级财政分享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作生产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旅游、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至6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八条 按规划,投资200万元以上建专业市场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至6年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3年内财政返还50%给企业。到专业市场经营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1年,第二年减半收取。 第二十九条 凡投资50万元以上,经营期8年以上的企业,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年内免收,第3至5年减半收取。 七、其他政策 第三十条 兴办高能耗企业和现有高能耗企业新增容电量,实行最低优惠电价。 第三十一条 省州今后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省、州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投资额较大或对镇远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者,经本人同意,政府可聘为经济顾问,人大、政协经选举或协商后可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三十三条 各类投资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县政府每年给予法人代表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 投资商取得营业执照后,凭县招商引资局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常住居民户籍。其子女入学、入托以及职称评定、购房、用水、用电、就医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投资商如有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八、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党政一把手“投资环境负责制度”。辖区内企业的一切事务和纠纷,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凡工作不力,导致投资商工作难开展,矛盾加剧、事态扩大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给招商引资工作造成阻碍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15日内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属县管的部门负责人一律降职、降薪或就地免职,一般工作人员予以待岗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属省州驻县单位的不得评为先进和文明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由县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离建议。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凡给招商引资工作造成阻碍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15日内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属县管的部门负责人一律降职、降薪或就地免职,一般工作人员予以待岗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属省州驻县单位的不得评为先进和文明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由县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离建议。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落实,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到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办实业的县内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镇远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中共镇远县委 镇远县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
||
|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