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 |
| 道真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开放带动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县外投资的政策原则: ( 一 ) 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以优惠条件引进外来投资; ( 二 ) 坚持服务至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三 )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税收优惠办法 第三条 县外客商新办生产性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指地方政府应得的企业所得税,以下均同 ) 。 第四条 对从事以下产业 ( 建设 ) 的外来投资者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一 ) 投资兴建能源、供水、通讯、教育、市场、农林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 二 ) 农副产品深加工,“四荒”开发的; ( 三 ) 投资额的 200 万元以上; 投资回收期在五年以上的; ( 四 )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出口创汇产品和三废利用及环境保护项目的生产型企业的;利用土地人办种植业、养殖业的。 ( 五 ) 通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 ( 六 ) 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我县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实际投资额占 30 %以上,或接收安置职工 ( 含下岗职工 )80 %以上的。 第五条 从事公路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投资回收期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城市形象工程的经倒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将本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作为资本在本县举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再投资部份已经交纳的地方所得税税款的 70 %。 第七条 利用非耕地从事农业科技项目开发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 5 年。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负责人、职员 ( 不含外籍人员 ) ,其个人月收入在 2 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月收入在 2 万元以上的按应税税率递减 5 ─ 10 %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县内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 第三章 土地优惠办法 第十条 外商和县外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在有效期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十一条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 包括荒山、荒地 )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地价优惠。 1、用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生产性经营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 15 ─ 50 %。 2、高新技术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 25 ─ 45 %。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的项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 30 ─ 40 %。 4、开发荒山、荒地用于发展旅游业和农林业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 30 ─ 50 %。 5、从事其它生产开发项目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 20 ─ 40 %。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就给予优惠。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用地,在按前款优惠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再减收标准地价款的 5 ─ 10 %。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用地的,在办理租赁手续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年起,免交土地租 3 ─ 5 上。 第十三条 县内企业过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作用权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作、合资,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按评估土地资产额计算并作为投资后,其出让金按应交额的 20 %缴纳,即可使用土地,其余部份实行挂帐处理。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评估应交额的 10 ─ 15 %缴纳出让金,经批准,也可缓交或免交出让金。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水利等非盈利性项目的用地,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划拨。 第十六条 其它外来企业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应交额的 70 %缴纳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在按评估应交额交足 20 %后,经批准,其余部份可以在 3 ─ 5 年内缴纳。 第四章 规费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水、电、气、煤、运输、通讯设施的收费标准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县外投资者征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制止乱收费。 对法定征收项目,均应按应收最低或更低标准执行。 个别收费项目,经批准,还可以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 第十九条 向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收取费用,不得强迫。 第五章 引资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引进县外企业、社团、个人、外商的无偿资金供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的,资金到位后,由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的,资金到位后,由县人民政府按引资额的 10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从县外引进独资企业, 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按引资额度 1 %的比例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县内有关生产单位引进 2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合作项目,在该项目投产见效后,受益单位可按该项目实现利润额的 10 %,对引资人连续奖励 5 年。 第二十三条 引进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有偿资金供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引资额的 1 %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引资受到的奖励,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其它优惠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其所需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国家信贷政策与县内企业一视同仁。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道真自治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县内居民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自带资金、技术、项目、新产品、新工艺到道真自治县境内兴办生产型企业的投资者,按照《遵义市人民政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 遵府办发 [1999]38 号 ) 文件精神,本人及亲属愿意的,解决本人及亲属本县城镇户籍。 第二十八条 凡到我县投资开发、经商办企业的,只要符合项目审批程序,由县招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可行,有关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有关手续,并负责对县外手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县内有关规费的收取,由县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的统筹协调,并可代表政府对外签订招商引资框架协议。 第三十一条 县外客商在道真自治县境内新举办的中外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市有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
||
|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