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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我市优惠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简称“二免三减”),但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国家有明文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十减半”征收。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异地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六、兴办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的税款,按上述条件,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限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九、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

    十、建立工业园区,其面积在200亩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土地使用费、征地费报市政府个案优惠。

    十一、利用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税。外地企业、外地客商到我市租赁、购买特困企业并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一厂一策,给予更多优惠。

    十二、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以及从沿海内迁我市增加税源的生产加工企业,建成后三年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其地方享有部分,采取先征收,再返还企业。

    十三、对新办的外资企业,自来水增容费按标准减半征收。电力增容费、工商办证费先缴50%,剩余部分经批准可减缓征收。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减半收费、年检验资按规定的30%收费。实际进资达100万美元(或年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特批一辆小轿车在市管辖区收费站免交过桥过路费。

    十四、引介来我市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外商投资固定资产的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十五、全市涉外单位实行“一站式”对外办事,“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服务。

    十六、凡到我市兴办“三资”企业,符合我市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海关、商检实行24小时查验服务,商检对受惠表内商品和法检商品实行1小时检务出证,并提供ISO9000认证的咨询和服务。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人事劳动关系分别寄存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和技工交流中心后,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外商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入托在所在学区优先安排。

    十八、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范围统一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物价局、企业减负办及有关部门审定确认。收费项目按照《江西省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现行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就低优惠征收,收费单位严格填写“企业收费登记卡”各项内容,否则企业可拒缴。

    十九、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依法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外资企业检查、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赠;更不能无故查封、查扣外资企业财产和帐目;对外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者,一经查实,坚决曝光、严肃处理。

    二十、依法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外商投资者“绿卡”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对“持卡人员”进行人身、财产、非法检查。

    国内区外客商来赣州市投资办企业,参照本优惠办法执行。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制定的规定办法与本优惠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市政府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

版权所有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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