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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 |
|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来我市投资、经商的外商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他国合法有效护照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经商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港、澳、台胞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经商者合法权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在生产经营、资金筹措、财务收支、利润分配、机构设计、职工招聘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三条 外商在涉外馆店或其它地方住宿,留宿机构、留宿人或本人应在其抵达后于法定期限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外商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检查外商的居留地(包括房间)及其投资企业,确因需要,必须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检查。否则,追究随意检查的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商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否则,追究擅自对外商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员和部门责任。 第六条 对涉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外商可按法定条件申请长期居留资格,有突出贡献者,还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外商的风俗和生活习惯应受到尊重。 第八条 任何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事宜时,应尽量减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执法部问在办理案件时,要出示证件,依法办理,秉公执法,杜绝询私枉法。 第九条 对侵害外商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执法部门必须依据法律和有关条例、政策规定处罚。 第十条 外商违反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以教育为主。外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掌握确凿事实和证据,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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