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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洲地区>>南城县 |
| 为了鼓励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外商(指国内外、境外或国内、区外的客商)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来我县进行投资,并依法成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外商在我县可选择以下投资方式: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及补偿贸易等业务; 3、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参股经营县内现有业;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二条 允许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任何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下列重点产业: 1、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2、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农业开发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4、县内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5、房地产(指国外、境外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等行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的优惠: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免征,后年三年减半征收。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的优惠后,经申请批准,可在批准期限内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按征收税款的75%由财政返还,后三年由财政按征收税款的45%返还。 2、外商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扩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的,或作为资本投资举办新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经申请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于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征收属地方财政所得25%的部分,由财政每年按10%返还。 经营期间在十年以上的独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征收属地方财政所得25%的部分,由财政每年按20%返还。 经营期十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独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增值税征收属地方财政所得25%的部分,由财政每年按40%返还。 4、从事生产经营下列产品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增值税: (1)、从事生产饲料、农膜、化肥和农产品的。 (2)、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3)、以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5、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包括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荒水)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营业收入起,前三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按80%返还。 6、外商投资生产性的建筑物,不自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竣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7、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按现行政策应交的相关税收实行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的政策。 8、外商投资企业契税征收后,由财政按60%返还。 9、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税收政策。 10、我县鼓励投资的五大产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财政全额返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享有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批准的经营年限确定,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6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上述用地使用权和开发项目仅限地表,用地期满仍需要继续使用,可办理延长手续。 2、外商投资者在本县工业小区内兴办企业的所需用地,享受《金山口乡镇工业小区投资兴办企业优惠办法》中有关用地的优惠政策。 3、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4、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含连房屋一同转让的),连续两年未按合同使用土地的,倒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业规费方面享有的优惠: 1、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 2、在本县办理工商开业登记的,按标准的50%以下收取开业登记费。 3、房地产交易费,属外商投资者承担的部分全部免收。房地产其他收费减半收取。 4、在土地管理收费中,免收防洪保安基金,其他收费在本县范围内按不超过标准的50%收取。 5、属文化娱乐性企业的、文化部门的各项规费减半收取。 6、城建和环保部门收费按其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7、免收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 8、减半收取消防装备建设费。 9、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资验资收费,一般按标准的25%收取。 第六条 税收、土地使用和待业规费的优惠条款还适用于外商承包、租赁、兼并、购买的企业及参股额占总股金40%以上的企业。 外商投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其税收、土地使用和行业规费的优惠还可另行商议。 第七条 外商投资者享有的其他待遇: 1、外商投资者及代理人、管理人员等来我县投资办企业时应及时到县外资办申报登记,并办理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客商证》。对持此证者,有关部门必须尊重外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保障其人身自由与安全,及时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家属、子女就医、就学(免收借读费)等提供方便。 2、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依法自主经营,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政府,抚州地区行署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1、一天内办照。外商投资者申请办理企业时,在提供有合同、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的前提下,在本县一天内办理营业执照或转报上级审批。 2、一条龙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土地和城建审批、水电供应、进资验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时,凭《客商证》,有关部门必须按本办法中的优惠条件,在提出申请后由合作办牵头,实行一条龙服务,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办完。 3、一个窗口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年检规费(除税收外),归口县工商局凭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代收,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征收。 4、一个封闭式管理。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准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考察。 5、凡在金山口工业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与服务;在工业区外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归口县合作办管理与服务;合资合作企业由合资合作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县合作办协助管理。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的引荐单位和中介人按《抽城县招商引资引智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而外商投资者又有要求,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另行商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颂之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南城县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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