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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
| 一、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外、境外投资者,不限地域、经济成份和投资方式。 二、税收优惠 (一)对生产开发性外商(外地)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者,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免二减(一年免收,两年减半征收,以下类推);投资500——1500万元者实行二免二减;投资1500——3000万元者实行三免三减;投资3000万元以上者实行五免五减的优惠政策。从获利年度起,对3000万元以上投资者在五免五减以后,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政策外,从正式对投资4000万元以上者,除享受五免五减政策外,从正式经营开始,二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5%由县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外商(外地)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并报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酌情减免。 (三)外商(外地)投资者,从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金,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由县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税款。 (四)外商(外地)投资企业兴建石房、购置机械设备,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投资开发农、林、牧、水产品的外商(外地)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投资100——500万元者,农林特产税征收后,第一年所征税款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后二年减半返还;投资500——1000万元者农林特产税征收后,前二年所征税款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后二年减半返还;1000万元以上投资者,农林特产税征收后,前二年所征税款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六)外商(外地)投资者,其建房用地、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均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三、土地优惠 (一)用地年限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宽掌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最长可达年。 (二)投资者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其价格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5元,在县城规划区外按实际征地价计算用地费。 四、其它优惠 (一)外商(外地)投资企业在基建和生产经营中所需水、电、运输和通讯服务可优先提供,县城区域内兴办工业企业,其生产用水、电价格在三年内优惠10%。 (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用电、用水免交水电增容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证按每平方米0.1----0.3元收取;房地产产、工商、税务、卫生、物价等其它证件一律按每本不超过50元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登记费按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部分不缴纳。 (三)任何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收费,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三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如有违纪,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从来查处。 (四)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县招商局对外商(外地)来县投资者,实行措施跟着项目走的办法,提供“一条龙”服务,外来投资者,按照“先上车,后买票”的原则。只需提供项目报告及相关资料,县招商局负责在10天内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五)凡在我县投资或办企业的客商,在国家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行确定工资、奖金和[福利标准。 (六)充分保障外商(外地)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外地)投资企业按国际惯例管理。 (七)尊重外商的生活方式,外商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和习惯不受地方有关条规限制。 (八)外商(外地)投资者,可依法委托在境内的亲属为其代理人。 (九)县外投资者除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外,同时可享受武发[1998]1号、2号文件和武府发[1998]2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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