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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洲地区>>宜黄县 |
| 第一条、鼓励客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补尝贸易、租赁、收购企业产权等多种形式来我县投资。
第二条、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1、境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境外客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工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境外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4、对境外客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5、对境外客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6、境外客商从本人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7、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使用税。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 9、境外客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农、林、牧开发项目,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县外境内客商企业的税收问题,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灵活处理。 第三条:对客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予以优惠。 1、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可当地土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优先受理,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拔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按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娱乐用地40年;商业、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用地手续。 3、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须向土管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由土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段计算确定,但最高每亩不超过3万元。 4、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按当年征地标准的下限支付土地费用;其中用于农、林、牧、渔开发的,还可以适当给予优惠。 5、境外客商投资治理荒山、荒坡、荒土和荒水项目以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免缴征地费用和土地使用费。 6、境外客商投资进行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后按标准的下限缴纳土地使用费。 7、境外客商投资兴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8、境外客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交通能源企业的,每年每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费不超过二元,并自投产之日起第一、二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至第五年按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对客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收费实行 1、境外客商投资企业,电价按不同行业,不同季节优惠10-20%,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电价按不同行业,不同季节优惠5-10%。 2、境外客商投资企业免收水电增容费,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减半收取,属商品房开发的按75%收取。 3、客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收费,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给予减免。 第五条:优惠奖励政策。 1)用于固定资产投入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实际进资额(或实物)的1%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确认以具有验资资格的单位证明为准,奖金在该企业上交投产实现税金后兑现。老企业引进资金改造、扩大规模、县内个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达到上述标准,可比照执行。 2)凡新办工业企业用土地,由县土管部门按照规划统一安排用地,并代办土地征用的一切手续。征地费用一律按征地成本价收取,均不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新办工业企业应尽量安排到工业开发区。 3)凡新办的工业企业,新建生产用房所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及附加费全免 4)凡在我县投资生产性企业,有固定职业、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凭房产证)的个人,其子女可在本县入学,并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均可到我县落户,原是农村人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免收城镇人口增容费。 5)对县内贡献突出的现有生产加工性企业,县政府按其上交财政总额分档次给予奖励:①10万元以上县增幅在5%以上的,按实际交纳额的1.5%计奖;○230万无以上且增幅达5%以上的,按2%计奖;○350万无以上且增幅达5%以上的,按3%计奖。如属国有、集体企业奖金发给班子成员(厂长、经理不得少于 50%)。 6)引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使企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可连续三年由受益单位按新增利的15-20%给予奖励。 7)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与工作脱钩,在本县范围内领办、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实行五年"三保",即保职、保薪、保编,不影响正常调资、晋级、职称评定和评模、评先,五年内根据个人意愿,可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条:严格纪律约束。 1)规范执纪执法行为,实行"四证一票一卡一牌"制度。"四证"即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一次性《检查许可证》及《检查员证》而随意到企业检查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一票"即收费、罚款、集资、赞助、基金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一卡"即由县物价局、监察局统一印制《企业交费登记卡》,发至县内各类企业,对收费内容和标准进行明确。对到企业收费、集资、拉赞助、罚款和检查的单位、个人及时进行登记,年终统一送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一牌",即实行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重点企业由县挂牌重点保护。 2)未经县委、县政府及挂点县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对重点扶持企业,内、外资企业吊销执照、冻结帐号、查封帐目、拒发发票、扣压资产、拘传法人代表等。 3)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推行企业评议部门制度,对执纪执法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当年综合评分不合格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应调离或降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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