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
| 德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促进德惠经济快速发展,加速经济强市的建设步伐,鼓励和吸引域外投资者来德惠投资兴办企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德惠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域外投资者在德惠境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集体耕地可以通过征用后出让的方式获得使用权;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通过直接出让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受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 2、对域外投资者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投资者;缴纳的费用,除要交足给农民、省及长春市的,属地方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本市留用部分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或按年度收取。 3、外商投资者依法可连片开发土地,成片改造中低产田,免收五年土地使用税和十年地方所得税。 4、新增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住房和涉外工程及其它经营性用地,主要通过拍卖、招标等平等竞争的出让方式取得。凡经认定和批准的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科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免交土地出让金。 5、国有土地出让根据行业性质规定最高年限。高新技术产业、商品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用地50年;商业及其它用地40年。 6、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地类、行业、使用年限确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2元至1270元。 其中,商业用地每平方米15元至127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4元至255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2元至195元。 二、税收政策 1、域外客商在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第6年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返还给企业50%。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10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投资利用农业资源办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5年内缴纳的特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2、域外客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水面,6年内缴纳的农业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兴办农业特产业的企业,6年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3、域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4、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给企业。 5、域外客商兴办的企业,其聘用的管理人员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个人。 6、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兴轵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车船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三、收费政策 1、域外客商兴办的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注册登记、消防、卫生防疫手续时,地方收费部分只收工本费;在当地用工的免收用工管理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商品质量检验费和计量器具鉴定费以及用电增容费、通讯设施初装费。 2、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或固定资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域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包括个体业户)可试经营半年,期满后,视其投资额可分别免收1-3年工商管理费。 4、对域外客商兴办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市内最低标准收费。 四、奖励政策 对为德惠市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所有中介人予以重奖,按德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五、服务政策 1、为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域外客商提供全面服务。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到营业执照的核发等全部手续,由一名市级领导主持召集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实行联合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并在5日内一次性办理完开工手续。免收市内全部工本费和手续费。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企业(企业正常运转一年)的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 3、在我市投资的域外客商,市内电台、电视台、报纸5年内减半收取广告宣传费。 4、对域外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办法,特事特办,尽量解决其合理要求。 六、附则 1、域外投资者采取购买、兼并、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嫁接改造国营、集体企业,新增股份批准可享受本规定的招商引资政策。 2、对在外地的德惠人,回乡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3、本规定中所涉及到的项目和企业,须符合<<德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项目、资金确认的有关规定。 4、本规定由市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 网站简介 | 收藏本站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联系方法 | 交换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