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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潍方市>>安丘市 |
| 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在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1、一般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对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3、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 其用地可按租赁方式供应。 4、与乡镇、村集体企业进行工业、农、林、牧、渔业等开发项目合作,经批准中方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5、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业, 其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向企业出让、作价入股或租赁提供。 (二)、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成片开发土地优惠 1、对外商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形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建设用地,并在开发区域内举办生产性项目 ,建设能源、交通、港口和与其配套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其优惠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台湾投资者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的,其应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当地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 对于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条件的,即可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2、外商可以在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 根据规划进行建设并经营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 专用港口和码头等生产、生活公共设施,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共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投资者也可以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进行经营。 (四)、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土地优惠 ( 1)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 至20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是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对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可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对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 (2)对台湾投资者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其经营期内第1年至第10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五)、其他方面的土地优惠 (1)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外商,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外商投资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域由外商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予以减免。 (2)对在开发建设期间的土地, 开发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减免, 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3)开发企业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预售期货房屋。 (4)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5)对房地产开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可以依照有关法规、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6)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按不同土地供应方式需要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或租金可减、缓、免,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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