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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开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引进开放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完善和修订我县引进开放的有关政策如下:

  一、激励新上引进项目政策

  第一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第三条 新引进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其年贡献地方财务达1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超额部分的40%奖励企业。
  第四条 新办出口外向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务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 投资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项目及专业批发市场的,投产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第七条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项目的,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投资经营者。
  第八条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投资者。
  第九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二、奖励引进者政策

  第十条 个人引进县外无偿资金的(各类专项资金奖励按第十二条执行),非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副局以上领导干部),按5%奖励。非职能部门引进的,按非职务条件标准奖励;职能部门在完成政策规定内正常应享受的专款专项资金后,多引进的无偿资金按职务条件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个人引进县外有偿资金,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使用年限为1年的,按引进额1%进行奖励,2年的按1.5%奖励,3年以上的按2%奖励;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除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外,再给予低于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70%奖励;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引进有偿资金不包括我县金融部门政党的贷款业务。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列支。资金到位,即可兑现。
  第十二条 县直部门或乡镇从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10万元至50万元的奖励0.5万元;引进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按1%计奖。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个人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非职务条件的,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10%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5%奖励;专门从事外经贸工作的,连续3年每年按2.5%奖励。兼并、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改的,按上述标准连续3年每年从其新增地方财力部分中奖励引进人。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级次的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个人引进非生产经营性项目,非职务条件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按1%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引进人资金不低于总额的50%。所有奖励个人的资金均由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市部分外,属县级收取的先收缴,待项目建成后从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返还,其中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返还3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返还4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经协商可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上述有关政策由土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四、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在济南经济开发区和已批准的县民营经济园区内新引进的县外项目,前两年只收税不收费,后两年减半收费,并由统一的管理机构一站式收取。
  第二十条 落户于县城内其他地方的引进县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规费。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 条新办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用水增容费和城建配套费减半收取。用电增容费先交一半,其余部分待企业投产后一年内交清。
  第二十二 条外来企业及县内民营业户,在县城、乡镇驻地和民营经济园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免收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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