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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
| 广饶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40%。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后2年按50%返还。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全额返还。 (三)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账本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考核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六)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返还50%。 (七)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60%。 (八)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来投资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企业,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3年内全额返还。 (九)到本县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返还50%。 (十)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3年内全额返还。 (十一)投资电力、水利、港口、码头、机场、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先征后返,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十二)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5年先征后返,第6年到第10年返还50%。 (十三)外商投资兴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5年内先征后返。 (十四)对外来投资者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的,由直接受益单位按实际追加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十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工作办公室认定,县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由县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只收工本费,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从第4年起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三)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人防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四)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并认真填写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需用地,由县、乡(镇)政府办理有关征地手续,转租给外商使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场地,可租赁给外来投资者作为经营性用地,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地。对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达15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根据外来投资者要求,可由县、乡(镇)政府投资兴建厂房,由外来投资者租赁使用。 (二)在县城规划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县级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10年使用期的县级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或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免收20年使用期的县级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三)利用县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减让地价的60%。 (四)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五)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分期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 开发荒碱地属于出让方式的,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可以免缴。租赁国有荒地、浅海、滩涂的,10年内政府免收租金或海域使用费。以国有荒地入股的,10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3、鼓励投资开发者接收安置我县转业退伍军人、城镇下岗职工。凡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凭有关证明,每接收1人可冲抵10亩土地的出让金、租金,直至冲抵完为止。 (六)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的回报率。 (七)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申请按4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按此处置后,企业仍有困难的,可适当调低其缴纳的出让金比例,也可以申请5年的缓缴期。 (八)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县土地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政府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费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 (二)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政府给以重奖。 (三)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四)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县人事部门办理。 (五)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七条 落户优惠政策 (一)农业户口的外来投资者愿意到我县落户的,县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外来投资者准予迁入我县,免交城市增容费。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6名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三)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的技术工人,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四)落户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县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者优惠提供通讯服务。投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免费安装电话1部;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免费安装电话1部、ISDN专线1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免费安装电话3部,免费组建电话虚拟网,免费安装ISDN专线2条,免费提供互联网上网设备(不含微机)1套,赠送汉字寻呼机5-10部。 (二)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和经营情况,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对重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对投资额度大、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购买县内企业,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对接收原企业职工70%以上并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接收1名职工可按6000元的标准冲抵出售价格,直至冲抵完为止。 对外商购买县内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的,经资产评估后,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五)建立外贸出口发展资金。县财政每年筹集100万元作为全县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用于出口企业的出口贴息、出口奖励、境外开拓市场的补助等,支持出口企业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六)表彰奖励外贸出口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自1999年起,对年度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先进企业”,并从外贸发展资金中奖励企业厂长(经理)人民币1万元。 (七)凡投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八)外来投资者在供水、供电、供暖、供热、环保、交通、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九)外来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并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县经济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 (二)县开发区内土地使用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县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工业综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三)进区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可按规定以国家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吸收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对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缓缴3年,缓缴期满1个月内一次缴清,场地开发费减按80%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开发费可分3年缴纳。 (五)对列入国家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开发费在第四条的基础上再优惠20%。对列入省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填补省内空白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场地开发费在第十条第四款的基础上再优惠10%。以上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缓缴期满后,可分3年缴清:第一年缴纳20%,第二年缴纳30%,第三年缴纳50%。 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比例超过7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在第十条第四款的基础上再优惠10%。 对以上进区建设项目,以租赁方式用地的,期满后可重新核价续租。经批准,租期内土地可转租,但不能转让、抵押。 (六)对进区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在1年内征地、建成、投产开业的,给予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10%的优惠。 (七)根据城市规划,经批准易地整体搬迁到开发区的国有企业,其原厂址转让时,属划拨土地的收益,除依法纳税外,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使用。 (八)区内外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37.5%给予返还。内资生产性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末由财政按实际缴纳税额的54.5%给予返还;自第六年起,给予5年内所得税全收全返的优惠。 (九)对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用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10─20%的折旧率。 (十)区内企业聘用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和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户口由外地迁入开发区的,免缴城市增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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