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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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凡属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投资者用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允许有一年的试产期,试产期视为建设期。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征、减征待遇满后,经企业申请,税甸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开发农业科技项目,从获利当年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者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兴办一般性生产企业,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其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兴办农林牧渔业、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的,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批准10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税收抵免和返还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凡来我市独资或控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的内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入库级次,前两年全部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返还的所得税,计入补贴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信   贷

  对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贷款。

利润补贴

  外商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利润所得在按投资比例分配的基础上,再加10%;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料件及其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由延安合资方在其分配的利润中给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土  地

  ---允许、鼓励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外商联办企业。除经营房地产外,允许外商依法以租赁、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形式进行。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60天内便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暂无力支付全部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后,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超过6个月,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

  ---受让土地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在期满一年内申请续期,重新签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

  ---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外商在我市购买已建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的控股权和一定时期的经营权,项目用地属于通过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优惠收取。

  ---凡属本市确定的鼓励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征后优惠出让,并给予以项目带政策的特殊待遇。

费   收

  外商在延投资兴办的企业,免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商业网点、消防、邮电通信、人防“结”“建”等)、取水《许可证》费、用水用电开口费、增容费等。

鼓励投资

  ---鼓励国内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兴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鼓励国内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客商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中介奖励

  对引荐外商和国内客商来我市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荐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按照客商实际投资数额的3%由使用资金单位在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其他投资项目比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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