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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
| 税收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对在我区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减按10%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本市财政机关核准,可返还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50%。已享受15%所得税率优惠的企业,可返还已征收所得税额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在我区投资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项目,经企业申报核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 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自营产品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从1997年1月1日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 第七条 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60%的经营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中年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且利润率在15%以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免征期。外商投资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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